安徽铜陵一建筑物坍塌,引发了人们对于20年、30年以上老旧小区房屋安全质量的担忧,一旦发生坍塌,谁该担责?如何检验、加固? 23年前建的老旧小区坍塌,承建方被控制
安徽铜陵一建筑物坍塌,引发了人们对于20年、30年以上老旧小区房屋安全质量的担忧,一旦发生坍塌,谁该担责?如何检验、加固?
23年前建的老旧小区坍塌,承建方被控制
安徽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28日通报,5月27日13时40分左右,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龙苑小区48栋一侧发生坍塌,5人失联。经全力搜救,截至28日1时28分, 5名失联人员全被找到,其中4人经确认死亡,1人(女,12岁)正在全力救治中。
现场获悉,倒塌的房屋于2001年建成,砖混结构,共5层,每层有2户,整栋楼共10户。 此次倒塌的是西边户,共5户,失联的5人都来自其中。 其中,年龄最大的81岁,最小的12岁,还有一名30多岁的女性,一名30多岁的男性和一名50多岁的女性。
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龙苑小区曾经是当地政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示范点。在2020年,媒体曾报道过该小区以提升庭院品质为目标,开展“绿色家庭”和“最美庭院”创建行动。在2017-2022年间,政府公示显示,该小区曾分批次被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该小区附近的商户处获悉,近日,铜陵市遭遇了强降水天气,坍塌楼房位于小区地势低洼处,“今天发生塌方的时候,我们这边还在下小雨,这个房子下面的下水管道下方,经过多日雨水冲刷出现了下沉。”目前,坍塌楼房周边已被相关部门拉起警戒线。
老旧小区房子塌了谁负责?有律师表示,房屋倒塌主要由三方面因素引起:
第一种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倒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种是由于第三方介入而引起的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种是因为房屋年久失修而导致的倒塌事故,房屋超出耐久年限后倒塌,因房屋所有人也有对房屋进行加固、保养、维修的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物脱落、倒塌损害责任由谁担责?
一是关于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脱落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般来说,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同时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而使用建筑物,同时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受害人可以选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关系。通常情况下,谁对建筑物负有现时的管理义务,谁就是责任的承担主体。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如果有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还享有追偿权。但追偿关系是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以其他责任人应负最终责任为由,推卸自己对被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关于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根据是否属于因质量缺陷引起分为两类:其一,建筑物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时,首先推定建筑物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的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的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但能证明质量缺陷是由其他责任人所致,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二,建筑物并非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而是因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缺陷发生倒塌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业主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此种情况产生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而应由具体的侵权责任人承担。在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之间,不是连带责任关系,不是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谁造成的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倒塌,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GB 50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规定,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
检测、鉴定与加固的概念
检测: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鉴定:
安全鉴定: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抗震鉴定: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加固: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 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检测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而鉴定为结构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
二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三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经安全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四
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既有建筑的加固应进行承载能力加固和抗震能力加固,且应以修复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延长其工作年限为目标。
既有建筑应满足防倒塌的整体牢固性,以及紧急状态时人员从建筑中撤离等安全性应急功能要求。
五
安全性鉴定:
对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既有建筑承载力的评定,对构件与建筑进行安全评级。
安全鉴定是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作用下承载能力的鉴定,不包含地震作用。
六
抗震鉴定:
对既有建筑,按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评估。
抗震鉴定是在地震作用组合的作用下抗震性能鉴定。
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条,既有建筑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七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分类:
a. 对于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的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b. 对于要求后续使用年限为 40 年的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B类建筑(等同于89规范)进行抗震鉴定。
八
既有建筑物结构加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既有建筑物加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提高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以满足更高的使用要求。加固的方法常见包括以下几种:
预应力加固法:预应力加固法能降低被加固构件的应力水平,不仅使加固效果好,而且还能较大幅度地提高结构整体承载力,但加固后对原结构外观有一定影响;适用于大跨度或重型结构的加固以及处于高应力、高应变状态下的混凝土构件的加固,但在无防护的情况下,不能用于温度在60℃以上环境中,也不宜用于混凝土收缩徐变大的结构。
植筋技术:植筋技术为一项对混凝土结构较简捷、有效的连接与锚固技术;可植入普通钢筋,也可植入螺栓式锚筋;已广泛应用于已有建筑物的加固改造工程。
九
既有建筑物鉴定与加固的应用
既有建筑物鉴定和加固的实际应用广泛,不仅涉及新建既有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和施工,更涉及到既有建筑物的维护和更新。
新建既有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在既有建筑物建设过程中,通过对结构设计进行既有建筑物鉴定,可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潜在的结构缺陷。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相应的加固设计,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性能和寿命。
既有建筑物的维护和更新:对于既有建筑物,定期进行既有建筑物鉴定和加固,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结构问题,确保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同时,通过对一些关键部位进行加固,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满足更高的使用要求。
灾后建筑物的修复和重建:在地震、火灾等灾害发生后,通过对建筑物进行既有建筑物鉴定和加固,可以评估建筑物的受损程度和结构安全性,为后续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合理的加固措施可以提高建筑物的抗灾能力,降低灾害对人类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