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安全措施
1.承包人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
2.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E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他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6.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7.未列人《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三)施工导流工程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各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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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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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答疑:二次扰动是否需重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问:有一个矿区扩建露天开采的项目,原矿区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扩建后矿区在原矿区的基础上向广度及深度扩建开采,请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缴纳全部占地面积还是扣除原矿区已缴纳面积?(注:项目新立项中面积为包括原矿区面积的总面积) 答:您好,《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本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本项目扩建属于第二次扰动,扩建时,在建设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其全部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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