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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为何处罚结果不一样?

发布于:2024-06-11 17:04:11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以案说法以广东水利真实、具体的案例为基础,用通俗的语言分析案情、讲清道理、解析法律法规,并邀请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点击文末合集即可查看往期推文。欢迎大家在文末评论区留言~


 

近年来

广东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早前我们发布了多起违法案例

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两宗

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工程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


     


01

案情简介


   

2022 年6月13日,某区水务局巡查发现某公司负责施工的某桥梁上下部结构工程(标段四)施工现场裸露面覆盖措施不到位、边坡截排水措施不完善、未设置沉淀池、造成施工区域水土流失并影响下游河涌水质。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6月23日前完成整改。

经组织复查,确认该司只完成了部分沉淀池建设,未能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拦挡及排水等补救措施,施工现场仍存在明显的水土流失隐患,水务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经核查对照施工合同约定及对违法责任人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调查核实,确认某公司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施工现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相关措施,经责令改正但未按照期限完成整改,某区水务局依法对该司处16万元的行政处罚,督促全面落实完成水土保持措施整改,确保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现场照片(左为22年6月13日,右为复查当天)           


02

案件点评


   

实施跨地市高速建设作业面广且途径不同坡度的山区,必须严格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本案中,施工单位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强调赶工期赶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执法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拖延应付的态度。经实施行政处罚后,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按照《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需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03

有关条文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请上下滑动查看)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二)将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四)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二)依照确定的权限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三)对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水土流失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开展水土保持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0日,某区水务局接到某市水务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称,该市某公司一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某区水务局于2月6日开展现场核查,经现场拍照、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发现该项目存在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依法立案查处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月17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等工作,补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手续。

3月10日,该公司取得了《某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某区水务局经认真研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免处罚清单第2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终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2

案件点评


   

该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时虽然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但验收结果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然属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该案中,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某区水务局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治精神,促进了企业尊法守法、健康发展,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良好体现。


03

有关条文


   

(请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 (附表)




 

来源 :广东水利微信公众号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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