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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时价款结算裁判

发布于:2024-06-12 10:38:1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导读: 在建设工程实务,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被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对因变更设计方案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形,未进行约定情况下,该如何结算工程款呢?下面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揭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01

基本案情



后湖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某小区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1某、2某住宅楼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3350万元。(3号楼)商业楼工程按照本工程住宅楼清单的综合单价、标准及计价方式据实结算(相应的材料如钢材价格均不作调整)。合同价款暂定为2510万元。


施工期间,后湖公司变更设计方案,3号楼地上结构变更为地上5层,施工面积大幅增加。案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后双方因涉案工程结算事宜协商未果,四建公司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3号楼工程价款应以何种计价方式和标准予以结算?


后湖公司与四建公司就诉争工程建设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3号楼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建筑结构为地下2层、地上1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后湖公司变更设计方案,地上结构变更为地上5层,并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变更。3号楼施工面积大幅增加,相应四建公司工程量亦大幅增加,由于后湖公司设计变更的相关手续未能及时办理,3号楼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工期。3号楼工程在设计规划、施工面积、工程量、工期上均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因此,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施工方承担合同外风险,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3号楼的工程价款,应予以适当调整。


故法院最终判决:后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516721.77元及利息。


03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在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造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在原工程总报价说明范围以外对项目进行了调整,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对承包方的请求可以支持,且对该增减部分工程款的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04

结语



针对工程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主张的合同外增加工程的计价标准和工程量的现象,同福建设建议大家:在签订固定单价合同时,应当对工程量变更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就增项工程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以防发生争议。


若此类纠纷已发生,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则应及时寻找专业法律人士介入提供专业指导,全面梳理、分析证据材料为仲裁或诉讼程序做到充分准备。在后续的司法鉴定程序中,应及时与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沟通交流,以期法院、鉴定机构采纳自己的观点,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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