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程总承包(EPC)结算切忌采用事后的上帝视角!
作者:柯洪
编者注 :“上帝视角”的形象描述确实反映了真实场景,这一篇给小编很多的启示,不过“无能为力”也是大多数人的实际状态,非某个项目或者某个人能做到的。这其中参杂了更高层次的“利”,而且永远也无法摆脱“屁股决定脑袋”的事实。
今天给大家聊聊:工程总承包(EPC)结算切忌采用事后的上帝视角——兼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中计价方式的选择。
目前工程实践中工程总承包(EPC)计价方式比较常用的有三种:总价计价、费率下浮计价、模拟工程量清单下的单价计价。三种方式在应用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都存在不同的投资管控问题。
在这一形势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3.2.3条第一款却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而 完全排斥了选择另外两种计价方式的可能 。
虽然在3.2.3条第二款打开了一扇窗户“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但随后在条款说明中明确“可以将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形成按实际工程量计价的单价项目,但这并不表示其是单价合同,仍然是总价合同下可以实施工程量调整的一个项目而已,并未改变总价合同的性质”,又紧紧地关闭了这扇窗户。
“计价规范”为何会做出如此强硬的规定,为何排斥在工程实践中大量采用的总承包其他计价方式呢?
“计价规范”在3.1.4条“发包人要求”的条文说明部分给出了答案“实践证明,不少地区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极不重视‘发包人要求’的编制,甚至在没有‘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采用所谓‘费率下浮’、‘模拟清单’发包,导致工程结算回到施工工程量计量计价,又回到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其结果甚至还不如施工总承包”。
那么结论就很明显了,“计价规范”之所以规定总价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唯一计价方式,是源自于对“发包人要求”这一工程总承包关键要素的强调和重视。 承发包双方应基于总承包招标时明确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及其他技术标准”约定总价合同,并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而对于工程变更的定义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很明显, “计价规范”中的“发包人要求”、“总价合同”、“工程变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而此闭环将按照实际完成工作内容进行事后算账的结算方法排除在外。
由于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主导是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动力,而政府投资项目依赖于事后的财评、审计、甚至包括纪检在内的投资管控体系实际上催生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事后算帐制度,并且看上去似乎也很合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和支付,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未发生的事项或事实上未实施的工作内容不应纳入工程价款结算的范畴。
但这种按实结算的事后算账机制是不符合工程总承包尤其是EPC模式的本质属性的 ,因为EPC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基于需求的交易,承包人需要完成的首要工作是“E(Engineering)”,意为“从项目策划、投资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总体策划”。 因此在EPC方式下,合同价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完成的实体工作内容约定的,而是包含了很大一部分由于承包人承担了额外风险而应获得的支付和报酬。
例如,“计价规范”3.3.2条明确“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相关现场数据,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验证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数据......采用EPC模式时,发包人除......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因为发包人提供的数据是可能存在错误的,而这种错误需要承包人承担责任。
因此, EPC模式下签订的合同价款是基于工程项目巨大的未知性由承包商承担后果所应当支付的补偿。
但是在事后,这种不确定性已经不存在了,每个人都可以从“上帝”视角回顾已经发生过既成事实的所有事情。从事后算账的角度来看,“发包人提供数据的错误”事件可能并没有发生,或者说并没有发生发包人没有披露的“不利物质条件”,此时发包人拒绝支付与之相匹配的工程价款,而声称“此种事件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就 完全违背了基于事先的不确定性应向承包人支付风险补偿的初衷。
因此, “计价规范”完全排斥了可能采用事后算账方式的费率下浮和模拟清单的结算方式,虽然有些矫枉过正,但却也是用心良苦,富有深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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