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 1. 单价子目的计量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一)计量
1. 单价子目的计量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 以总价为基础 , 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 4 )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 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 最终工程量 。
(二)预付款
1. 预付款的定义和分类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分两次支付 ,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20% 。
3. 工程预付款保函
( 1 )承包人在 第一次收到 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 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 (担保);
( 2 ) 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 可用承包人 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 (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 3 )当履约担保的保证金额度大于工程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分析认为可以确保履约安全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中写明其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 4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
式中 R—— 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 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
S—— 签约合同价 ;
C—— 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 1 —— 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 20% ;
F 2 —— 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 80% ~ 90%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三)工程进度付款
1.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 1 )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 2 ) 变更金额;
( 3 ) 索赔金额;
( 4 ) 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 5 )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6 )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 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应的 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l4 天内 完成核查,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进度付款证书 。
(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四)质量保证金
1. 扣留
( 1 )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支付和扣回)扣留 5% ~ 8% ,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保证金总额。
( 2 )一般情况下,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5% ~ 5% 。
2. 退还
( 1 )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 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 一半 支付给承包人。
( 2 )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 ,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 内核实后将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支付给承包人。
( 3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五)完工结算
1. 完工付款申请单
( 1 )承包人应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 内, 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 ,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 1 )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
( 2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l4 天 内 审核完毕 ,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 3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 4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 5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l4 天 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6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 7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六)最终结清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
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l4 天 内, 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 2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l4 天 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 3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 4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 5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l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6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 7 ) 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