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18时25分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前洲 街道龙潭路5号的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 造成7人死亡 ,过火面积约5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392.97万元。
2023年12月,江苏省安委会对惠山区“11·20”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 挂牌督办 。
近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无锡惠山区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天润公司崔建刚( 董事长兼总经理 )、邬某( 安全员 )等 6人 ,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14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已被移交无 锡市纪委监委事故责任 追究审查调查组处置。
2023年11月20日06时52分,大车间花捻车间挡车工人徐见敏、 代小明到达车间,进入5号花捻机工位开始工作。18时25分40秒,5号花捻机北侧区域可见火光,随后该区域的火光增强,火势由低位向高位迅速发展扩张,烟气蔓延。此后,工作人员电话报警。21时30分,救援人员进入库房第四层, 发现7名遇难人员 。
(此前报道图)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天天润公司在生产期间,大车间花捻车间5号花捻机西面北部牵伸机构运转中组件摩擦产生高温,引燃棉纤维、毛絮及腈纶纤维等可燃物;火势通过北侧相连的 二层违章建筑 迅速蔓延至库房, 大火产生的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充塞了建筑及疏散楼梯间 ;天天润公司未及时组织库房内四层车间员工疏散撤离,加之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 口被锁闭,导致 7名员工遇难。
调查认定,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1·20”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天天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花捻车间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未按设计审核意见建设厂区消防设施 , 搭建多处违章建 筑占用防火间距 , 锁闭库房四层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
1.原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
2005年7月,原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在办理厂房(绒线 车间)、库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将绒线车间设计宽度30米 批准为40米,将库房设计4层结构批准为3层, 规划许可内容 与设计图纸不符,未开展规划核实 。
2.原惠山区建设局
2005年7月,原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发放无锡市鸿运纺织 厂厂房(绒线车间)、库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 的库房层数3层、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 质量监督人员未开展施工过程监管 。
3.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08年1月,原无锡市惠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库房消防验收,现场已建成5层,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层数不符, 未按消 防设计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 违规予以验收合格 。
2015年4月,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山区大队对天天润 公司进行检查,2022年12月,惠山区应急局与消防救援大队对天天润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均发现该公司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 火间距的问题,虽2015年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但都未有效督促该公司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 。
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前洲街道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指导前洲街道落实单位消防监管主体时, 对分级 标准培训不到位、对备案名单把关不严 。
4.惠山区应急管理局
未有效督促前洲街道应急局落实专项整治要求,对前洲街 道应急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1.惠山区政府
消防监管职责不明晰,对有关部门、 单位和前洲街道党委政府履行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 对前洲街道履行属地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的指导和监督不力 。
2. 前洲街道
(1)未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街道配备的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对天天润公司生产安 全、消防安全失管漏管。
(2)开展专项整治不扎实,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 未对天天润公司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核查和组织抽查等 。
(3)未有效开展工业企业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建设建(构)筑物的摸排查处工作, 未及时发现天天润公司 违法建设行为与违章建筑情况 。
(4)在落实惠山区消防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时,对“双备案” 工作精神不掌握、对消防分级监管标准不熟悉、对单位性质规 模核查不仔细,天天润公司消防监管主体备案错误。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天天润公司崔建刚(董事长兼总经理)、邬光前(安全员)、 崔甫良(后勤管理人员)、崔建峰(生产负责人);前洲澳丰纱线厂负责人顾慧峰、余秋英( 共6人 ),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二)有关责任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4名相关责任人员 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 已移交无 锡市纪委监委事故责任 追究审查调查组处置。
(三)行政处罚
天天润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惠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 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等工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其他规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省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 现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 , 请各地督促施工、监理等企业遵照执行 。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张立轩,025—51868649。
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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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