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PVC管口干扰监测设施偷排园区废水,环保公司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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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5日 09:17:44
来自于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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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公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23年2月1日, 杭州A环保公司受舟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始运营相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2023年2月以来, 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A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与污水处理站相关负责人吴某商定,指使及伙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多次使用水泵,抽取二沉池内未完成处置的含泥废水,通过排放口偷排,并以堵塞PVC管口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直至2023年11月24日被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公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23年2月1日, 杭州A环保公司受舟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始运营相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2023年2月以来, 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A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与污水处理站相关负责人吴某商定,指使及伙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多次使用水泵,抽取二沉池内未完成处置的含泥废水,通过排放口偷排,并以堵塞PVC管口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直至2023年11月24日被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


经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现场采样的水样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今年4月,A环保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定海法院审理并认为,被告单位A环保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姜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遂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环保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姜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及实际损害结果,既追究了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又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坚持惩戒与预防并重,有助于警示环保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手段奇多


监测做假的核心就是出水不达标或者为了偷排,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通报了多批自动监测领域的典型案例,在自动监测做假在造假这件事上,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


1、稀释水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利用奇偶时段废水排放,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2021年3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结合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COD监控数据长期位于20-40m 3 /L的低位区间,且存在“奇数”时段废水排放流量较小、水质较清澈,“偶数”时间段废水排放流量较大、水质较浑浊的反常现象。


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沉淀池到排放口的总排放管上设置了两根暗管,分别由气浮池(高浓度废水)和车间用水管(河道净化水)连至总排管,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奇数”时段进行稀释排放,同时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泵电源线上和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旁各装有一个时控开关。


由于该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2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


3、利用手电筒干扰COD校准值,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3月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在对某纺织企业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的外排废水COD浓度高达1120mg/L,已经超标了4倍。然而在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上,显示的却是“COD浓度未超标”。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在COD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使用手机手电筒对比色皿进行了持续照射,提高了光强。因为COD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时,用的光强越高,标准数值也就越高,这样就导致实际监测废水时,COD的数值就会降低。


根据通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被处罚款48.5万元。此外,它还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被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


4、通过设定相关参数,使监测设备随机生成达标数据


2021年6月1日,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对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点位开展突击检查。


经现场核查, 襄阳博拉经纬纤维有限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伪造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当日即对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予以扣押,并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功能鉴定和数据分析。


湖北软件评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送检设备中的内嵌式软件具备人工模拟产生虚假自动监测数据的功能,并且检材中存储有5523条化学需氧量浓度仪器测量显示值与理论计算值严重不符的自动监测数据,占总数据量的90.4%,存在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


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的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排放限值0.56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况某、工艺主管黄某违规使用高级管理员账户登录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隐藏的内嵌软件系统,通过设定相关参数,使设备随机生成达标数据上传监控平台,致使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款50万元,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5、使用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模型预警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 发现该公司将一种“化学需氧量去除剂”稀释液通过塑料管加入排放废水中。经检测,该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会干扰化学需氧量的测定过程,使测定结果偏低。


经查,该公司厂长夏某为降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值,由其本人或指使员工多次将“化学需氧量去除剂”添加到排放的废水中,导致该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对4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环境部:始终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2023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赵群英在回答红星新闻记者关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如何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的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


目前数据造假手段很多,主要发生在采样和预处理、仪器分析、数据传输三环节。


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要保持打假高压态势,露头就打,继续做好指导督促,不断推动落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减少数据出现问题,加快推动更多行业执法检查技术指南的制定。


赵群英称,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保持着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手段很多,按照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环节来看主要分三类:


第一个环节是采样和预处理的环节。 常见手段有采用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环境,将污染物绕过采样口排放,破坏、损毁采样设备管线,更换或预处理监测样品等。相比较而言,这个环节的问题现场检查比较容易发现。


第二个环节是仪器的分析环节。 这一造假手段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专业能力强的执法人员才能够把这个查出来。常见手段有改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修改设备参数,植入遥控、模拟等造假软件。


第三个环节是数据传输环节。 常见手段是修改数采仪接收数据量程,破坏通讯线路,衰减传输信号,影响传输设备等。


赵群英表示,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露头就打。他说,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达标,不能只看自动监测数据,而要综合判断,包括检查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用电、投药量情况等,这样使得企业就不能造假。同时要继续做好指导督促,不断推动落实《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减少数据出现问题。此外要制定更多执法指南,有关部门将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其他行业执法检查技术指南的制定。


“总之,我们将一贯保持执法高压的态势,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就会越来越少,同时随着基层执法能力的普遍提升,我相信造假一定会无处藏身。”赵群英说。



监测造假最高判刑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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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07月16日 08:32:05
3楼

唉,为了几两碎银,要受委屈了,人生不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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