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2024-06-19 16:00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高速公路施工前, 项目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已包含高速公路主线工程、沿线设施、改移工程、弃渣场、施工便道、施工营场地。 施工单位进场后, 施工单位至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备案临时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取得备案证,进行临时用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报批,临时用地主要用途为施工便道、施工营场地。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已经按照项目公司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配合项目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监理单位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请问针对施工单位报批使用的临时用地,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再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回复内容:
黄**:
您好!您反映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您所说的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中,若已包括主线工程、沿线设施、改移工程、弃渣场、施工便道、施工营场地的,不需要分别单独编制各部分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所登记的建设内容不在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之中,则需要针对备案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2024年6月24日
来源 :云南省水利厅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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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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