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11日正式印发 《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以下简称《综合名录》) 。据悉,此名录为 全国首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并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何出台?如何衔接? 以新思维破除壁垒 一表统揽制度衔接
为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11日正式印发 《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以下简称《综合名录》) 。据悉,此名录为 全国首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并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厦门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处长詹源介绍。《综合名录》对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进行全面梳理,做到用“一张表”统揽制度衔接,聚焦生态影响和污染影响差异化分类管控,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全面统一。
首先,《综合名录》实现了分区管控与环评制度的衔接。“《综合名录》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为基础,全面衔接分区管控成果,按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等三类单元,来区分需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将优先保护单元全部纳入环境敏感区,这也充分验证厦门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詹源解释。
其次,《综合名录》做到了准入清单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在充分运用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其实施细则的编制成果基础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衔接联动改革。这样一来,在繁简分离、化繁为简,推行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区分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源头预防和事中事后管理效能。
最后,《综合名录》注重环境准入与要素管理衔接,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重点管控要素的管理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新增入河(海)排污口、涉及一类污染物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等类型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更好地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出台后将带来哪些好处?
以新举措优化管理 一业一策精准赋能
对各建设项目来说,《综合名录》的出台,将带来哪些好处与便利?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综合名录》的梳理、编制过程中,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主轴线,再结合相关产业的特点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仅对环评和排污许可的管理方式和要求进行全行业覆盖,而且创造性地在名录中明确各类型项目的审批方式,实现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精准赋能。
比如,在生态影响类项目上,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督促建设单位将环评要求贯穿于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工艺选择、施工期环境管理、竣工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运营期等全过程。
对于污染影响类项目,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规划环评提供了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和资源能源利用的前期准入研判基础上,适当简化环评管理,强化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而对于污染影响较大项目,则从源头预防上,通过环评引导项目选址,源头预防重大工业项目布局产生的环境风险,从过程管理上,通过排污许可贯穿于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适用于厦门市域范围由厦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名录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综合考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禁止准入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对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对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实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并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四)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
(五)对于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有关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纳入管理的,可以提出建议,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研究认定后实施。
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本名录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建设(排污)单位同一经营场所涉及多个建设项目的,按照最高管理要求核发一本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一)优先保护单元,含国家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生态保护红线,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永久基本农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二)重点管控单元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导功能的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
(三)一般管控单元内的居住区、文化教育区、文物保护单位。
本名录所列涉及(一)类环境敏感区的,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一)中所列区域;涉及(二)(三)类环境敏感区的,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二)(三)中所列的环境影响敏感目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其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改建、扩建后建设(排污)单位在同一经营场所的所有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实际排污情况发生变动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方式按照变动后的整体工程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对照本名录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我市结合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面进行优化,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取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差异化管理。
(一)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本名录予以简化无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进行生态环境准入研判获取回执,研判结果及其回执作为建设项目准入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二)对于本名录规定实施许可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三)对于本名录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作出承诺后报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基于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也可以基于建设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第七条
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禁止准入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第八条
现有建设(排污)单位对照本名录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的,可在本名录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简化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的,应当在现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或者出现排污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情形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方式由登记管理调整为简化管理或重点管理的,应当在本名录实施一年内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
本名录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建立污染影响类与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异化分类管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基础,结合厦门市实际,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综合名录》)。
为深入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探索,在总结我市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我市发挥创新性思维,在全国范围内首创制定《综合名录》。该名录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为基础,充分运用我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其实施细则的编制成果,加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的衔接联动改革,繁简分离、化繁为简,推行生态影响类项目和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区分管理,着力提高源头预防和事中事后管理效能。
《综合名录》的制定,一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方式、排污许可类别按行业类别逐一列出,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名录中相近表述进行归类并统一划标准定表述,减少理解歧义;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综合后实施差别化管理,有升有降,其中污染物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管理方式的(报告书变报告表或报告表减量,删除登记表),则在排污许可管理上提级强化(提高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比例)。
《综合名录》实施后,使用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第三方环保单位、相关部门等)仅需对照该名录,即可一表读懂各审批环节的差异化管理方式,为各项建设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便捷手册。
《综合名录》从厦门市实际出发,对厦门市不具备资源基础(如除地热和土砂石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全市各项政策或规划明确不予引进的,本次名录中不再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管理方式进行界定而直接规定“不予审批”,向各有关单位明示尺度标准,避免市场投资行为错判及不必要的投入。
《综合名录》共包括52个一级行业类别,149个二级项目类别,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减少了3个一级行业类别和24个二级项目类别,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别增加了1个一级行业类别和37个二级行业类别。
1.《综合名录》对名录中未做编码的行业类别,对照《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匹配到相应的行业代码(核与辐射工程除外),并调整编码顺序,对于核与辐射工程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编码方式补充赋码。
2.通用工序揉合入各行业类别的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通用工序(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整合归并到各主行业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处理工序则不单独作为排污许可管理的对象。
(二)划分五类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方式
综合考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归纳提出五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方式:
1.禁止准入类建设项目:本次《综合名录》考虑衔接《厦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实施细则中禁止准入的行业类别,对禁止准入的行业项目,明确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2.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涉及8个一级行业类别、38个二级项目类别。
3.对于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大部分工业制造业,且大多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成熟,污染影响可控,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较为完善,因此《综合名录》降低其环评类别,并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基础上适当强化。
4.对于可能存在重大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全过程管理。
5.对于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
(三)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立足厦门市实际,规定环境敏感区范围并界定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判定原则
一是衔接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按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等三类单元来区分其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
二是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原列为(一)(二)敏感区的,结合厦门市实际进行了归整。
一是按《综合名录》豁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系统进行生态环境准入研判获取回执,将该研判结果及其回执作为建设项目准入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二是对于生态影响范围大或污染影响突出的建设项目,统一实施环评审批许可制管理。
三是其他行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新增入河(海)排污口、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含钴)生产废水、年使用2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含氯气)、有发酵工艺的)且厂界距离最近大气环境敏感点在100米及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许可制管理;其余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律试行告知承诺制。
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仍按国家现行管理规定执行,故《综合名录》中不对其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五)调整关于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划分标准
《综合名录》中关于排污许可的管理分类,重点聚焦行业生产工艺、涉及工序及其排污特点,对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标准予以细化。
(六)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
《综合名录》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
《综合名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所做附注基础上,补 充或细化了名录中的相关名词或规定的解读释义,共计15条,以统一对《综合名录》的认识,减少歧义或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