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1 9.2.7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的部位: 1 局部出屋面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屋面投影面积的25%的水箱间和机房小间 ; 2 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 3 钢筋混凝土水池正上部; 4 其他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
9.2.7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的部位:
1 局部出屋面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屋面投影面积的25%的水箱间和机房小间 ;
2 与游泳池、溜冰场无明显物理分隔的池(场)边区域;
3 钢筋混凝土水池正上部;
4 其他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
要点说明
此条是对“建火规”第8.3.3条第1款的进一步明确或具体化。
第1款,可从两方面说明:
1)“建火规”附录A第A.0.1条第5款“这些出屋面小间不计入建筑高度”;第A.0.2条第3款“建筑屋顶上凸出的局部设备用房、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从这两条来理解,出屋面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屋面投影面积的25%的机房小间不作为一类高层建筑内的房间。
2) 一般高位消防水箱不可能高于这些屋面机房小间,如为这些机房小间的灭火设施(喷头)而抬高消防水箱,建筑无法实现;如不抬高消防水箱,则与“消水规”相悖。如项目当地有特殊要求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将这些机房小间当作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而设置预制气体灭火设施、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瓶组式细水雾设施等 。也有地区要求一类高层建筑的出屋面小间(如排风机房或排烟机房等)设自动喷水保护,而对高位消防水箱高于其喷头却不要求。但如果是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则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所以,若以不设喷头为主导思想,则要求排烟风机和排风风机分设机房小间 。
第2款,与游泳池、溜冰场位于同一空间的池(场)边区域,属于游泳池、溜冰场的场所。
措施要求
高位消防水箱高于灭火设施是“消水规”规定的,“建火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面积不大于屋面投影面积25%的出屋面小间要设喷淋,故应执行“消水规”中的“应 。并要求建筑专业命名图名为“屋面平面图”,而不是“屋面设备层平面图”,并给建筑专业提出排烟风机和排风风机分设机房小间的要求。
9.2.8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的部位:
1 设备机房、卫生间;
2 公共居住建筑(宿舍、公寓)的居住空间;
3 除底层以外的自动扶梯底部 ;
4 符合本措施第9.2.7条各款情况的部位。
要点说明
第1款,卫生间含客房内卫生间。***“建火规”规定二类高层的旅馆客房需设喷头保护,客房内的卫生间是否设喷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理解卫生间应属于客房的一部分,也应设置喷头保护。根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的术语“客房部分”是含卫生间的,但第4.2.4条中对客房净面积的计算是不含卫生间的。而“建火规”所指的客房应是客房净空间。
第2款, 宿舍、公寓虽然属于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但居住房间是私密性空间,不属于公共活动用房。此类建筑仅在走道、公共活动区域设置喷头,且属于轻危险级 (见“喷规”附录A)。公寓建筑的居住空间含套内卧室、玄关、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
根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7.1.7条,居室不属于公共活动用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火规”没有对公共活动用房的解释,旧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对公共活动用房的说明主要指下列场所 :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中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9.2.9多层公共建筑中(如公寓、宿舍等)规范不明确的建筑,应按“建火规”中功能相近建筑判定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要点说明
“建火规”条文说明, 以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喷水灭火的场所或部位,均需设置喷头。多层公共建筑多款都是以建筑规定的,而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却是以具体设置场所规定的 。多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机房是否设置喷头,根据两个要点判定:
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级别高于多层公共建筑;
2)卫生间、机房内的可燃物数量极少,可认为不具有可燃物。 从这两点来看,多层公共建筑的卫生间、机房内可不设置喷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