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行政审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管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14号),现就加强我市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市范围内单独实施的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中应体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内容,并与市政工程一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 的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 工程 , 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应急抢险救灾市政管线工程不适 用本通知 。
二、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用地批准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与市政工程一并实施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单独实施的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线工程不需要提供用地批准手续。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燃气工程可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由各地燃气主管部门从《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论证。
(四)已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确定监理企业并签订监理合同。
(六)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七)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
三、监督管理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应办未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市政管线工程,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移交属地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数据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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