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2024年6月5日集中公布了7个建筑垃圾污染典型案例以来,建筑垃圾治理问题引起了住建系统、环卫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本文根据 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系统整理了相关资料,形成建筑垃圾收运处置 “二十禁” ,希望对迎检、整改、管理和作业等相关工作能有所帮助。
二十禁
01
一禁: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02
二禁: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杂投放。
03
三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04
四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05
五禁: 禁止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06
六禁: 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遗撒、未密闭运行。
07
七禁: 禁止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筑垃圾。
08
八禁: 禁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09
九禁: 禁止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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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11
十一禁: 禁止装修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至指定堆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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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禁: 禁止在居住区、非居住区等公共区域长时间积压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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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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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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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 禁止在??核准、备案、审批等环节虚报、少报、假报、不报建筑垃圾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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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禁: 禁止没有规划或不依规划随意建设建筑垃圾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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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禁: 禁止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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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禁: 禁止在建筑垃圾贮存、处置等场所不设置标识标牌,不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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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禁: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作为建筑垃圾处置选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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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禁: 禁止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利用过程中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