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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的安全类鉴定

发布于:2024-08-27 09:32:27 来自:建筑结构/建筑加固 [复制转发]

本文作者为: 常德城发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武骏宇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既有建筑作为城市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有建筑鉴定作为确保建筑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引  言

本系列推文将介绍不同建造年代、不同后续工作年限、不同建设主体等相关条件下,依据不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时的荷载取值及分项系数采用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推文为第四部分。文章包括四个部分,字数约17100+:
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时活荷载及分项系数如何取值  
2、  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时活荷载及分项系数如何取值  
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区别    
4、自建房安全鉴定

以下,第四篇正文
自建房的安全类鉴定

在自建房的排查、鉴定及加固实践中,自建房鉴定报告大致分为3种:①危房鉴定报告;②安全性鉴定报告;③安全性和抗震鉴定报告。其中有些要求过于严格,而有些则过于放松,究竟如何去把握其中的尺度呢?让我们从2起事故聊起。

一、自建房的2起事故    
①2021年6月19日12时37分,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根据《汝城县“6·19”较大房屋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房屋为6层(局部7层)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其地基、基础及上部承重结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该房屋在毗邻房屋挖地基重建的过程中整体坍塌。
②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
   
根据《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该房屋共8层(局部9层),其倒塌的直接原因为: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出现受压破坏并持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倒塌。事发前,在出现明显倒塌征兆的情况下,房主拒不听从劝告,未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是导致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    
从上述2起事故中,结合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城市近郊自建房的直观认识,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特点:    
①部分自建房层数并不少,高度并不低,且该类房屋数量并不少;    
②部分经营性自建房,其运营期间的人员并不稀少;    
③自建房的加层、改扩建情况很普遍;    

二、自建房的建设活动是否受《建筑法》约束?    
通过上述事故案例及图片可发现,现存的部分自建房的规模和使用环境与城市建筑相差不大,城市建筑需要受《建筑法》约束,那这些自建房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章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 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 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4年12月6日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建设自建房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 ,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结论: 2层及以下 自建房的建设活动不受《建筑法》约束,但 2层以上 的自建房受《建筑法》约束。    

三、 2层及以下 自建房的建设活动受何约束?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4年12月6日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②《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9月8日    
结论:湖南地区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自建房的鉴定与加固    
通过上述分析,对自建房的鉴定要求总结如下:    
4.1限额以上    
按《建筑法》要求执行,根据非自建房的要求进行鉴定。
4.2限额以下    
①《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    
1.0.1 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的危险程度鉴定,及时治理危险住房,保证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地区自建的既有 一层和二层 住房结构的危险性鉴定。本标准不适用处于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的农村住房的鉴定以及构筑物的鉴定。
②《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JGJ/T426-2018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自建的既有 二层似下 (包括二层) 房屋结构的加固设计与施工。不适用于构筑物及处于高温、高湿、腐蚀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农村房屋的加固。
1.0.3农村房屋加固前,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 JGJ/T363进行鉴定
3.0.2 抗震设防区的农村房屋的加固设计, 当需与抗震加固结合时 ,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综合确定加固方法。
结论:鉴定按《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加固按《农村危险房屋加固技术标准》JGJ/T426-2018。

来源:结构号角 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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