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损坏地下管线谁担责? 查阅相关案宗,这个锅基本都由施工单位来背,这里面的确不乏野蛮施工导致,但是,能说全部都是施工单位责任吗? 中国裁判网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4142号》, 根据建设部136号令,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不一定担责!
基本案情
最终判决
施工单位在 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如下:
一、施工单位
本案中,施工单位: 开挖施工前 , 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并申请调取了地下管线图纸, 基础资料办理收集方面不存在过错; 开挖施工中 ,事故现场经查, 地下管线图纸中显示的管线未造成损坏, 施工过程尽到了防范责任,不存在过错。
二、管线单位
本案中,管线单位:未向主管部门办理 管线 备案手续, 没有履行定期巡线、签订保护协议、旁站监护义务, 导致 地下管线图纸无法显示两条线缆位置, 存在过错。
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 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测量单位 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