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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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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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系 统的主要功能 1.应急启动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能采用 自动 和 手动 方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即控制系统的灯具和相关设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发挥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的标志灯具外,集中控制型系统内的各类设备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直到系统复位。

、系 统的主要功能

1.应急启动功能

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应能采用 自动 手动 方式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应急启动,即控制系统的灯具和相关设备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发挥其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作用。

2.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系统应急启动后,除指示状态可变的标志灯具外,集中控制型系统内的各类设备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直到系统复位。

系统的基本性能

1.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

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是指系统应急启动后,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设备在 蓄电池供电状态下 保持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系统的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设置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时间:

2.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方规定:

(1)疏散 楼梯间 、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难走道 及其前室、 避难层 避难间 、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 10.0lx

(2) 疏散走道 、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 3.0lx

(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 1.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

在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使用性质、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 的场所应选择 集中控制型 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四、灯具的选型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不应采用 蓄光型指示标志 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 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 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型 灯具。

2) 地面上 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 集中电源A型 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 自带电源B型 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量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mm 及以上的 钢化玻璃 外,设置在距地面 1m及以下的标志灯 的面板或灯罩 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 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 上方 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 不应采用玻璃 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 室外 地面 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2)在 隧道 场所、 潮湿 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3) B型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1.出口标志灯的设置

(1)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金属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1)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 高度1m以下 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 侧边 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 增设 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 垂直 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 平行 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 距地面高度1m以下 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 垂直 时, 特大型或大型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 中型或小型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 平行 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 ,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楼层标志灯的设置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4.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设置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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