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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融合|建设项目质量争议引发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路径

发布于:2024-09-24 10:51:2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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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 ,因质量引起的造价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结算时,发包人往往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相关人员需厘清因质量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思路,本文根据现有规范及司法解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质量;造价纠纷;鉴定    

        0 引言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的一个抗辩理由。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时,发包人一般主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提出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对质量进行鉴定,主张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文根据现有规范并结合各级法院对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解释,对因质量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 ,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综合。  

        2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标准对有质量争议的工程进行调查、勘验、检测、分析、复核验算、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3 承包人存在质量缺陷过错的情况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缺陷过错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5 当事人因质量引起的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思路

       如何解决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当事人可按以下三个步骤去处理:  
       第一,首先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谁造成的。如果原因不明有争议,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不是承包人(施工人)造成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三,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是承包人(施工人)造成的。作为承包人有三种选择:(1)在合理期限内对建设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使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协商减少工程价款。(3)对建设工程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且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减少工程价款不成的,可以申请法定部门进行鉴定予以确认。  

        6 当事人分别请求付款与赔偿的审理原则

       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拖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后,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换言之,发包人仅提出抗辩、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出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  

        7 当事人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造价争议,鉴定人如何开展造价鉴定?

       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人分清当事人的质量责任后,分别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判断采用。  

        8 常见质量争议问题的处理

       8.1发包人已经对工程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对工程已经签字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要求,但是事后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而要求施工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情形。对此如何理解?有的认为既然已经签字确认,那么就承认工程是合格的,不能再反悔,否则违背诚信原则。有的认为虽然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但是只要是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施工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看待该问题要一分为二。一是,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既然发包人已经签字验收,那么就应当视为是承认了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是放弃了对瑕疵的追究权利。因此,不能再对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抗辩不支付工程款;二是,如果是主体工程或者基础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重大隐患,造成质量问题或者隐患的原因又在于承包人,那么因为此时工程涉及到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重大,则承包人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也可以抗辩不支付工程款。  
       因此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发包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支付价款的抗辩而应当就此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8.2 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相关质量问题处理原则。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进行施工,图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承包人施工的主要依据之一,承包人按照图纸施工,采用约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既是其合同义务,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发包人合同目的的必要条件。承包人违反约定擅自采用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施工,或则承包人偷工减料,这既是违约行为,也将导致工程质量标准下降,同时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实际的工程造价将与原来的约定不同,如仍然按照约定价格结算,将导致承包人获取不当利益,此时仍要求发包人按照原来约定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将有失公平,因此,发包人要求核减原材料差价的,应予支持。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能够对承包人的偷工减料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8.3 涉及质量问题的相关鉴定案例

     (1)抹灰厚度的鉴定:  
       鉴定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施工的室内抹灰厚度达不到施工图要求,应扣减抹灰费用。  
       现场勘验时,参与各方共同对住宅套内抹灰厚度进行了取点抽样及外观检查,经抽查抹灰厚度为12.3mm至19.2mm之间,现场未发现抹灰空鼓、开裂的现象。  
       鉴定人认为,首先,抹灰验收标准允许偏差项目中没有抹灰厚度正负偏差检测项目,鉴定人无法确定抹灰厚度偏差是否能判断为质量不合格;其次内墙抹灰的作用,鉴定人认为主要为找平及表面装饰功能,现有抹灰厚度对其使用功能无影响;再者本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若抹灰在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应纳入工程保修范围进行处理。故鉴定时在可确定性结论意见中按设计图计算了内墙抹灰的造价。  
       若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判断不认同,可申请法院庭审调查认定,每毫米抹灰厚度涉及增减造价0.74元/平方。  
     (2)农村建房房屋质量缺陷及修复费用鉴定案例:  
       ①梁露筋: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钢筋混凝土梁局部存在孔洞露筋情况,该问题属于混凝土施工的通病问题,不影响结构使用安全,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可在开凿清理孔洞的基础上用高一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浇灌修复;  
       ②构造柱混凝土密实性问题: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部分构造柱存在柱脚及马牙搓浇筑不密实情况,该问题可能由于浇筑前未湿润浇筑面,浇筑时振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该问题属于可修复质量问题,可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对孔洞进行填塞封闭,防止钢筋锈蚀。  
       ③楼梯倾斜下沉问题: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现场采用钢筋混凝土旋转现浇楼梯,勘验时未发现楼梯下沉及梯板开裂现象,结构上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但梯板及踏步外观尺寸现场施工不标准,该问题可在后续面层装修过程中通过找平层进行调整。  
       ④窗洞上口高度问题: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窗洞上口预留高度较图纸高出300,影响后续室内吊顶装饰,该问题属于可修复质量问题,可通过增加过梁并用砖砌体封闭进行修复。  
       ⑤现浇楼板厚度问题:鉴定人现场勘验发现,现浇楼板厚度实际施工为9cm,较合同约定的10cm厚度负偏差1cm,该偏差值已超过施工正常偏差允许范围,该厚度偏差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但现浇板跨度较小,属于梁板合浇体系,整体性较好,该施工偏差不影响结构使用安全,该质量问题可不进行修复,鉴定人在鉴定时对厚度不足所产生的未浇筑混凝土进行了扣除,按照实际9cm进行了鉴定计量。该质量问题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被告承担2000元违约金。  

        9 结语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对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来实现,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首要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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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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