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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施工准备标准化管理细则

发布于:2024-10-09 11:39:09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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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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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 路基工程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   与核对。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   规定程序报批。
1.2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沿线的地方政府对   涉及沿线厂矿企业、村组通行及农业生产的跨线桥、通道、涵洞等进行核查。核查排水   系统设计是否完善、合理,以及排水结构物的基础标高和走向,使全线的构造物满足功   能要求,确保工程完工后不影响地方的生产、生活。
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水的供应,修建工程所需的临时便   道、便桥、预制场地、拌和站等,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满足正常施   工需要,并能够确保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农田水利等设施的使用功能。
1.4 施工单位应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培训,重点   对电焊工、模板工、钢筋工等特殊工种进行岗前考核,并持证上岗。
1.5 施工过程中,施工原始记录与施工工序必须同步,工程现场验收与施工资料签   认同步,对隐蔽工程必须保留相关音像资料。
1.6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已到位,施工   方案和开工报告按规定已批复。
1.7 路基施工应做好临时排水总体设计,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与自然排水   系统相协调。
1.8 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
1.9 绿化工程应做到“三同步”:与路基工程同步准备;与路基开挖同步实施;与路   基工程同步完成。
2、 控制网复测  
2.1 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导线起终点、水准点应与国家大地点(三角点、导线点)联   测,相邻合同段应组织联测;对于所有导线点应按照一级导线标准进行复测。
2.2 原有导线点、水准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须增设满足响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   线点、水准点,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水准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并满   足其精度。
2.3 测量放样
2.3.1 基本要求
(1)应在工程开工前将现场调查和核对结果,在接管工地 14 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   师,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 28 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
(2)对有异议的导线点,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   决办法;对有异议的水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的高程修正表,   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志桩   进行加固并保护,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
(5)控制点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季节性冻融地区在冻融后也应进行一次复测。
2.3.2 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认真核对长短链情况,按照《公路勘测规范》及《公路勘测细   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全段中线放样。
(2)施工单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并于开工前 28 天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   师审核。
(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原则上应与设计对应,施测   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 3~5m 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标   高和宽度。
(5)位于曲线段的防护工程,放样时应加密桩位。
2.4 场地清理
2.4.1 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用地界桩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监理工程   师指定所要保留的构造物。
(2)在原地表未被扰动之前,施工单位应重测地面标高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   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量大小,合理划分施工段落,清理和拆除工作完成后,应报   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2.4.2 地表清理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   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农作物根系应予以清除,原地表以下   至少 30cm 的草皮、表土应予以清除并有序集中堆放,以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
(3)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应填平夯实,并进行填前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要求。
2.4.3 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结构物等应予以拆除,对正在使   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对其正常使用做出妥善安排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监理工程师要   求。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应在新   建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对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应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对废弃材料,承包人   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妥善处理。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必须回填并夯实,并达到   规定的压实度。
2.4.4 临时排水
(1)路基施工应做好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总体规划和建设,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   性排水设施综合考虑,并与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自然排水系统相协调。
图 2-1 路基临时排水沟
(2)施工前,宜先完成临时排水设施。施工期间,应经常维护临时排水设施,保   证水流畅通。
(3)路堤施工中,各施工作业层面应设 2%~4%的排水横坡,层面上不得有积水,   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冲刷边坡。在已填路堤路肩处,应采取设置纵向临时挡水土埂、每   隔一定距离设出水口和排水槽等措施,引排雨水至排水系统。
(4)路堑施工中,应及时将地表水排走,确保施工作业面不积水。
图 2-2 路堤排水槽 图                             2-3 路堤纵向排水埂
(5)截水沟应先施工,与其他排水设施应衔接平顺。截水沟应从下游向上游开挖。   通过地面坑凹处时,应将凹处填平夯实。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渗漏、积水   和冲刷边坡及路基。
(6)软土地基、地下水比较高路段,施工前应采取措施排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   表水,孔洞、坑洼处应填平夯实,整平基底,并设置纵横向排水沟。必要时需设置集水   井,采用水泵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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