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楠讲造价
财评审计作为政府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行政监督手段,其结果往往只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然而,对于建工企业而言,财评审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常常造成工程款结算的 “久拖乱砍”,让众多施工单位苦不堪言,甚至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工程利润和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建工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采取恰当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评审计作为政府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行政监督手段,其结果往往只对建设单位具有约束力。然而,对于建工企业而言,财评审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合理,常常造成工程款结算的 “久拖乱砍”,让众多施工单位苦不堪言,甚至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工程利润和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建工企业需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采取恰当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诸多涉及财评审计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法院普遍认为,财评审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行政监督,其结果只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政府机构出具的财评审计结论在性质上属于书证, 不属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免证事实 。一方将财政评审报告及其批复作为证据提交时,另一方仍可对此提出反驳或提出反证, 法院仍应对财政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如确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真实、不客观、不合理,该审计结论不应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353号案件中 ,法院认为,“...但由于该《审计报告》系辽宁实华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尽管被上诉人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资料,并对工程量进行过核对,但是双方在审计过程中对所涉争议事项并未达成一致,《审计报告》对双方争议事项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披露。根据被上诉人一审中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异议及鉴定部门的答复意见,可以认定审计结论中并未包括双方明确约定的停工损失等费用,因此审计结论反映的工程总价款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且鉴定部门对被上诉人提出的钢筋调差数额等异议也没有作出充分说明,审计结论的科学性无法确定。一审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作证,上诉人对审计结论也提出了书面异议,鉴定机构也进行了答复, 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经过审查,基于《审计报告》系单方委托作出,从客观性、科学性及程序公正性考虑,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 。 ”
由此可知,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评审计结论存在错误,如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用不合理、材料价格调差不公正等,法院可能会对财评审计结论不予采纳。同时,如果施工单位及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 解读 :根据该规定,财评审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 行政监督 ,财评审计行为的主体系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财评审计结果 只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财评审计主要是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对于建工企业来说,虽然财评审计结果对其没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被建设单位作为结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从而给建工企业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 。
? 解读 : 这条规定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于工程造价的鉴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双方在 诉讼前 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协议,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一般 不予准许 。这就要求建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结算协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在诉讼中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从而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
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单位在面对财评审计“久拖乱砍” 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策略: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甲乙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是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的纠纷。在财评审计错误时,施工单位不应通过行政诉讼来纠正错误,而应始终在 “ 施工合同平等结算推进方案 ” 这个公平的赛道上解决问题。无论施工单位能否对 “财评审计结论” 提起行政诉讼,都不建议首先考虑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2 、 书面表明不认可 “财评审计条款” 和 “财评审计报告”
对于甲方或财评审计机构要求按合同条款配合财评审计工作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甲方书面送达《 不认可 “财评审计条款” 的函》, 明确表达不认可 施工合同中的 “财评审计” 条款,同时指出 “财评审计” 的违法、违规及错误之处。对于甲方或财评审计机构送达的 “财评审计报告”,施工单位应在 7 日内向甲方书面送达《 不认可 “财评审计报告” 的函》, 明确表达不认可 的意思,同时提出不认可 “财评审计” 合同条款,并指出财评审计报告的违法、违规及错误之处,要求甲方直接结算支付工程款。对于甲方及财评审计机构要求配合 “财评审计” 工作的,施工单位应以 “财评审计” 是行政监督管理程序、依法依规均不能影响 “工程结算” 民事程序 为由 ,坚决不向 “财评审计” 机构提供签字盖章的正式书面文件。
3 、 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财评审计结论有错误时,施工单位只有通过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实现正常结算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施工单位应明确 财评审计结论仅仅是建设单位提交的证据之一,并非免证事实 ,法院仍应对财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财评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属于审计意见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形,施工单位可以在诉讼中通过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进行救济。
4 、 加强合同管理
在以后的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应尽量不明确约定“以财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避免给甲方借口。 合同中必须要约定 “工程款结算” 的实体及程序条款 ,如具体明确约定以工程量、工程价格、签证依据、索赔依据等资料办理结算,施工单位在竣工后 28 日内向甲方提供《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28 日内应当办理完结算,并在 7 日内支付结算金额的 97% 等。此外,还可以争取“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报送金额”、“逾期结算支付违约金”等条款,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施工单位在面对财评审计 “久拖乱砍” 问题时,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正确的法律策略和管理措施,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工程利润的最佳预期。同时,我们也相信建设单位和财评审计机构能够越来越公正、合理地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工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