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企业投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1.2
3.1.1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企业投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
3.1.2
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企业投
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3.1.3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如有) 同口径的金额
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3.1.4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应通过财政部门
组织的评审。
3.1.5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的
《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等相关成果文件的编制业务宜由同一家单位承担 。
3.1.6 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及相关工作的编制与审查可依据已建立的工
程造价数据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进行。
3.1.7
投标人应复核最高投标限价及相关成果文件,认为最高投标限价存在不合
规、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未得到及时答复或仍认
为存在不合规、不合理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3.1.8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
除外) ;招标人需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5.1.1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组成内容、编制期、编制依据及编制方法。
5.1.2
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总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和《发包人要求》等相一致。招标人提供费用项目清单的,应在
进一步确认费用项目清单的基础上编制 。
5.1.3
最高投标限价不宜直接以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金额确定,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各项费用宜参照同类造价指标、市场价格
信息、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应依据重新编制。
5.1.4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
同口径的金额 、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存在明显错误的,招标人修正后应经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批准部门同
意。
5.1.5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咨询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实行编制人员、复核人员、审定人员三级管理。相应成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
造价工程师审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以上内容选自《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审规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