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9年03月21日《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内容,判断自动监测设备只要联网并正常运行,是否组织验收,无针对性的处罚条款。换句话说,自动监测设备只要联网并正常运行,无论是否组织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没有依据处罚。如果这样理解,企业肯定要吃大亏。
有网友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9年03月21日《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内容,判断自动监测设备只要联网并正常运行,是否组织验收,无针对性的处罚条款。换句话说,自动监测设备只要联网并正常运行,无论是否组织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没有依据处罚。如果这样理解,企业肯定要吃大亏。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问: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答: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 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一百条和《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01
地方有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地方可能有规定。我们看案例:
案例1: 漳浦县某钢丝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2023年10月7日开始联网,至检查之日(2024年5月17日)已超过90日,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经查实,该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超期未验收。
根据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按程序对该违法情形处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2.675万元)罚款。
案例2: 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天津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DW001排放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仍未完成验收工作。2022年6月8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验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按程序处该公司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罚款,该公司始终未提出申辩意见。
天津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前述规定,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万一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法律适用正确。
所以,地方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需要按规定组织验收,否则也将面临罚款。
02
可能涉及“未验先投”
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验先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其中明确提到: 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若环评和批复中明确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实际建设后未验收,可能涉及未验先投。未验先投肯定会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