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类)
kdymiu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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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09: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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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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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自上海环境

  近年来,上海市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本年度查处的6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上海市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本年度查处的6个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松江区某食品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审批部门移送线索,线索显示某食品公司存在排污许可降级管理的嫌疑,街镇环保办上报“两违”项目清单,也显示该公司存在环保手续方面问题。2024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糕点、速冻米面等生产加工,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提供环评文件及验收材料,未能提供排污许可相关文件。经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新建1座冷库,涉及速冻食品生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该公司仅提供了于2020年5月进行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3年12月注销了原有的排污登记并着手申报排污许可证,但直至检查之日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 /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  三、案件启示

判断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首先可以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企业的行业类别,然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如果企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如果属于“登记管理”类,则只需进行排污登记,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本案中,该公司早于2019年新建冷库,从事速冻食品生产时,就应当申领简化管理类的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却仅于2020年5月进行排污登记,其后注销了排污登记,却迟迟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长期处于无证排污的情形,对于本应当落实的排污许可制度下的管理要求,未落实到位。存在类似降级管理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当予以警醒,立即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将承担无证排污的严重违法后果。


案例二

奉贤区某电镀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收到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4月28日,某电镀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的氨氮在线数据日均值为50.47mg/L,超过了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经现场核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废水为含镍废水、含铬废水、混合废水、综合废水,经分质分流处理,总排口安装有自动采样器、流量、pH、氨氮、COD等在线监控设施,总排口氨氮在线监控设施于2024年4月8日完成备案。通过调阅该设备的参数设置情况、运维台账记录、流量数据等材料,并现场进行标样核查,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准确有效,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 /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收到超标报告后,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近期在线数据,浓度、时间、流量等进行汇总分析,确定超标行为发生时间段、频率,建立初步数据模型。现场核查时,对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数据的真实有效进行复核,同时对于超标原因及整改方向,结合数据模型,倒查废水治理环节。最终在加药记录中发现,该企业4月进行新老员工交替,新员工对废水治理环节不熟悉,减少药物投放量导致超标结果,时间、过程、记录与超标数据模型基本吻合。执法人员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综合分析,现场精准核查违法行为,锁定违法原因,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三

宝山区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浸漆烘干车间的烘干工序在作业时会有VOCs废气产生,车间内使用VOC便携式仪器测得数据为34.32mg/m3,浸漆烘干车间存在多处排风扇向车间外排风。执法人员位于该车间外道路上(厂区内)能闻到明显浸漆烘干异味,使用VOC便携式仪器测的数据为30.74mg/m3。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管理要求规定,该公司不得无组织排放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执法人员进一步查阅该公司浸漆烘干车间烘干设备配套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台账记录,排除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情形,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 /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 /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规定:“企业不得无组织排放”,其中关键在于“作业活动中产生废气或粉尘”和“无组织排放情形”的认定方式。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VOC便携式仪器测得浸漆烘干车间内和浸漆烘干车间外侧道路均有较高的VOCs数值,锁定了该公司在作业活动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并存在废气通过排风扇外排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科学取证、充分论证,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法律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和指导,让排污单位深刻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对车间外排风风扇进行封堵,并计划对该车间和相关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

徐汇区某医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徐汇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共设置有2处污水排放口,其中一处位于院本部,另一处位于院体检部北侧边门处,设置较为隐蔽且独立。该医院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单位,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登记的综合污水排放口仅有一个编号为DW001的排放口,该排放口对应的就是位于院本部的那一个,对于体检部北侧边门处的污水排放口,排污许可证上没有相关排放口信息。通过查阅相关管道走向图纸、询问医院管理人员,以及实地勘验等方式,执法人员确认了体检部产生的污水经过内部处理设施处理后,流向了上述未在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污水排放口。该医院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遗漏了一个污水排放口,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 /  二、处理情况

该医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 /  三、案件启示

该医院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并未对院内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细致排摸,遗漏了仍在使用的污水排放口,导致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水排放口数量与实际不符。在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对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逐项核查,以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现场检查发现了该医院的污水排放口与其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水排放口数量不符的情况。


案例五

闵行区某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等异常情况未报告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9日,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主要从事干粉砂浆的生产及销售,已领取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10日有组织废气自行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DA001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391mg/m3,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44.9mg/m3,均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规定的限值,针对该异常情况,该公司发现后未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等异常情况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8.84万元。

/ /  三、案件启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超标原因和整改措施,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纳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中。本案中,该公司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欠缺,在2023年已因相同情况被处罚后,再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未积极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实属不应发生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崇明区某大理石加工场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大理石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个体工商户从事大理石切割、打磨作业,生产车间位于宅基地北侧,车间相对密闭,车间内有1台水切割机、1台水磨边机,现场未提供固定污染源登记备案材料。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该个体工商户按期完成了排污信息登记。

/ /  二、处理情况

该个体工商户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  三、案件启示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的是登记管理。在实践中,由于这类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往往经营规模较小,法律意识不强,时常出现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填报信息错误等情况。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执法宣传,在对无证排污、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性、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努力做到执法严格但不机械。此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凿,但积极落实整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进一步体现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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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11月06日 08:02:0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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