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及其组件的设置 1.系统设置要求 (1)对于建筑高度 大于100m 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且 每段 的系统 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 (2)除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1)对于建筑高度 大于100m 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 竖向分段独立设置 ,且 每段 的系统 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
(2)除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建筑高度 小于或等于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 楼梯间 可采用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位置。
(4)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 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 汽车库或设备用房 时,地下部分 可 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 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 分别计算 地上、地下的加压 送风量 , 相加 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5)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 可开启外窗 ,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1% 。
(6)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 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 、 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的 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 应 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 ,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 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 进风口 宜 直通室外 ,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 下部 。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必须设在同一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 垂直距离 不应小于 6m ;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 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20m 。
(5)当在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 单向风阀 或 电动风阀 时,应采取 发生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 的措施。
(1)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 2~3层 设 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
(2) 前室 应 每层 设置 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并应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 不应设置百叶窗 , 不宜设置可 开启外窗 。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 不燃材料 制作,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的要求。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 或与其他管道 合用 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
(3)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 吊顶内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
(4)当采用 金属 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20m/s ;当采用 非金属 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 15m/s 。
余压阀是控制压力差的阀门。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正压值,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之间、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设计值。
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 3 /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应充分考虑管道沿程损耗和漏风量,且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倍 。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30Pa 。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50Pa 。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 顶部或外墙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 储烟仓以内 ,但 走道 、室内空间净高 不大于3m 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可设置在 室内净高的1/2以上 。根据烟气上升流动的特点,建筑内部排烟口的位置越高,排烟效果就越好,因此排烟口通常设置在墙壁上部靠近顶棚处或顶棚上。房间净高小于3m时,排烟口下边缘在房间总高度1/2以上的位置即可。
2)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 时,开启 方向可不限 。
3)宜 分散均匀 布置, 每组 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 3m 。
4)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
5)室内或走道的 任一点 至防烟分区内 最近的排烟窗 的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30m ,当 公共建筑 空间净高 大于或等于6m ,且具有 自然对流 条件时,其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37.5m 。当 工业 建筑采用 自然排烟 方式时,其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 建筑内空间 净高的2.8倍 。
6)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 手动开启装置 ,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 。
(2)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时,尚应设置 集中手动开启装置 和 自动开启设施 。
可开启外窗的形式有侧开窗和顶开窗。侧开窗有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平开窗和侧拉窗等。在设计时,必须将这些作为排烟使用的窗设置在储烟仓内。如果中悬窗的下开口部分不在储烟仓内,则这部分的面积不能计入有效排烟面积。在计算有效排烟面积时,侧拉窗按实际拉开后的开启面积计算,其他形式的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1)当窗的开启角度 大于70° 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有效排烟面积可认为 与窗面积相等 。当开启角度不大于70°时,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对于平开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每2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5)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 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 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 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 。
3)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
(2)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 ,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 联动关闭的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 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
风机是排烟系统的核心部件,排烟风机排出的是高温烟气,除具有一般风机的性能外,还需要具有耐高温性能。一般建筑内用的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 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对于隧道内用的排烟风机,要求在250℃时能够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60min。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 顶部 ,烟气出口宜 朝上 ,并应 高于 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 进风口 。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 ;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
(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机房内 不得设有 用于 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1)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 平时呈开启 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关闭 ,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排烟防火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 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 、 补风机的功能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 水平管段 上;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 支管 上;排烟 风机入口处 ;排烟管道 穿越防火分区 处。
排烟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 平时呈关闭 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或需要排烟时手动和电动打开,起排烟作用的阀门。 带有装饰口 或进行过装饰处理的阀门称为 排烟口 。排烟阀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 储烟仓内 ,当用隔墙或 挡烟垂壁 划分防烟分区时, 每个防烟分区 应 分别设置排烟口 ,排烟口的设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
(2)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3)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 手动开启装置 。
(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 相反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 。
(6)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 不燃 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 可燃物 。
2)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5m/s 。
3)非封闭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 ,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1)机械排烟管道应采用 不燃性 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排烟的要求。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1)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 管道井内 ,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
2)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 吊顶内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
3)设置在 走道部位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 穿越防火分区 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3)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 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 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1)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倍 。
(2)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 小于或等于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 3 /(h·m) 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m 3 /h ,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2)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 3 /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3)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3 /(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 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1)当系统负担具有 相同净高 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 大于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 最大 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 6m及以下 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 相邻 防烟分区的排烟量 之和 的 最大值 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
(3)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
(4)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 相邻 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 不限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 同一 防烟分区时, 补风口 应设 在储烟仓下 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
(5)补风机的设置与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要求相同。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来源:注册消防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