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6栋厂房,但因建设方资金不足,取消了4栋。在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是否可获得损失补偿?此外,建设方以施工方进度缓慢为由,擅自将一栋楼的机电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加快进度,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 0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6栋厂房,但因建设方资金不足,取消了4栋。在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是否可获得损失补偿?此外,建设方以施工方进度缓慢为由,擅自将一栋楼的机电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加快进度,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 02
争议焦点
( 一)施工方 立场
由于建设方资金不足导致合同额减少60%,整体利润相应降低,故要求赔偿取消厂房建设所产生的利润损失。
虽然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可予以处罚,但如何证明进度节点未达到工期要求仍需论证。此外,未经同意,机电部分不得分包给其他单位 。
(二)建设 方立场
实际施工未增加投入费用。若项目盈利,可申请利润补偿;若项目亏损,则应退还部分费用。由于事实未发生,故不存在赔偿问题 。
# 03
专家观点
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一方提出变更要求而对方不同意,则合同不发生变更,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若合同变更争议在工程结算时才出现,可视为双方已默认变更事实,继续施工至结算阶段才提出争议。因此,承包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若当时协商赔偿费用,将比事后谈判更具优势。
在建设工程法律诉讼中,发包人将机电部分另行分包时,总承包方可收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然而,利润损失难以准确鉴定,通常仅直接损失可获得赔偿。
综合分析,施工方可获得的赔偿应基于实际投入成本。例如,已完成的施工现场路面硬化因取消单体而造成的损失;已布置完成的施工塔吊搭设成本;以及已准备就绪但无法退回生产厂家的施工材料损失均可纳入赔偿范围。可通过评估实际投入的多余人力、物资和设备进行赔偿分析,编制索赔报告,并通过谈判方式解决争议。
# 04
规范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 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3条:“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其它清单项中,承包人有权提出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补偿”。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6.1.1条:“发包人违反工程变更的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属于违约行为”。以及第16.1.2条关于违约承担规定:“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