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与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自2018年12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8分。”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该公司因业绩被不合理扣分,导致其未能中标,因此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业绩分应为满分8分,但最终只得了2分,评审结果不合理。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参与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自2018年12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8分。”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该公司因业绩被不合理扣分,导致其未能中标,因此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业绩分应为满分8分,但最终只得了2分,评审结果不合理。
财政部门查明,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其中所附四份业绩的公司名称为C供应商。但在投标文件中,A供应商另附有C供应商变更为A供应商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故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业绩均有效。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中标结果无效。由于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公司名称变更后,企业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连续性,企业仍需对其变更之前的业务行为负责。对于正在进行的业务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关方,确保合同顺利履行。对于已完成的业务,公司名称变更并不影响业务的法律效力。由于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凡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或证书均需同步变更。所以,即使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原有业绩仍有效,并可以在新的公司名称下继续使用与展示。
综上所述,
在政府采购活动或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只要公司能够出具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变更前公司的相关业绩仍可以算作变更后公司的业绩。同理,若变更前公司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变更后的公司也应相应承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我报社长期征集案例稿件,以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实操案例引出问题,然后对问题进行分析,根据稿件质量付稿酬。如果您在采购实践中遇到关于政府采购的典型案例(质疑投诉、行政复议、举报等),欢迎写成稿件给我们投稿。案例格式可参考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