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工程量重复列项,到底该不该扣除?
一身肌肉的领结
2024年12月03日 10: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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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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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锋

案例背景 某大型地产商业项目,地下室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室采用满堂基础,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模式。其中建施图纸做法说明中地下室底板做法为: 1、现浇防水钢筋混凝土底板,抗渗等级P8; 2、50厚C20细石混凝土; 3、10厚低标号水泥砂浆隔离层; 4、4mm+3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案例背景

某大型地产商业项目,地下室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室采用满堂基础,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模式。其中建施图纸做法说明中地下室底板做法为:

1、现浇防水钢筋混凝土底板,抗渗等级P8;

2、50厚C20细石混凝土;

3、10厚低标号水泥砂浆隔离层;

4、4mm+3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20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

6、100厚C15混凝土垫层;

7、素土夯实,压实系数>94%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地下室底板垫层”清单项,工程量为2000m3;在“地下室底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注明“6、100厚C15混凝土垫层”工序,“地下室底板”清单工程量2万平方米。 中标人(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在上述两个清单项中均套取混凝土垫层相关定额,涉及重复金额约100万元。 结算时,发包人(招标人)认为底板混凝土垫层计价重复,只能在其中一个清单项中计取;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报价,不应扣减重复部分金额。

 

案例分析

类似本案例因重复列项产生的争议在工作中屡见不鲜,比如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屋面保温工程、混凝土模板工程、管道支架油漆工程等等。依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案例中,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两项包含了100厚C15混凝土垫层,存在重复列项,造成招标控制价虚高,对本造价争议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将被予以废标处理。投标人为追求中标,理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如果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文件时,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复列项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答疑,招标人经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复列项,没有提出异议,仍然对重复的清单项进行重复报价,虽然没有违反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但从民法典的角度,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在结算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案例中,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应对图纸中100厚C15混凝土垫层予以计量。案例中混凝土垫层在两个清单项中存在,是否应在两个清单项中均计取混凝土垫层?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履行了义务,应该享有计价权利;基于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应只在一个清单项中计取混凝土垫层较为合理。

从双方签订合同的角度来分析,投标人投标文件视为邀约,招标人发布的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 如果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未发现招标清单存在重复列项,则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如果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发现招标清单存在重复列项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则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结

综上所述,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错项、漏项和重复列项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对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者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避免给后期合同履约和竣工结算造成争议。当不可避免的出现本案例中因重复列项产生造价争议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系 吴锋 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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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歌

审核: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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