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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式

发布于:2024-12-12 13:30:1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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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总承包( EPC)模式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暂估价项目是广泛存在的一种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形式。     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广泛运用,暂估价项目的出现使得招标投标阶段仍然无法确定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如何计价的难题迎刃而解         其产生及适用背景是     发包人为了避免项目     融资     资金         自有资金沉淀,在     设计文件     欠详细的情况下开展招标工作,虽然     初步设计文件     或图纸中的材料或设备指标已经有了,但是具体参数仍不明确,为加快     项目     成果     实现或实现投资收益     ,实践中常将这些品目以暂估价形式在招标文件中体现    


   

实践中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情况: 1. 发包人的功能需求或技术标准要求尚不明确、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等导致暂估价无法在确定总承包人时纳入竞争范围 2. 部分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承包人组织设计和施工,或者基于特定项目功能需求而需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承包人完成 3. 部分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要求超出了常规技术要求或对实现功能需求极为重要需单独采购等      

暂估价的 适用给发包人和承包人都 带来了 相应 法律风险 成为了一个双刃剑 为此,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住建部 13部 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 2022〕1117号),要求“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结合经办的案件和研究参考过的类案案例以及各类司法实践文章,分享 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 的解决和化解实践,供研讨。      

一、暂估价项目的历史沿革

暂估价首次出现 20 05 1 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13部 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修订增加财政部 )。 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但是, 办法的 “暂估价”仅指货物, 而且也没有 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      

2007年 11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 9 部委联合颁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013年修订为暂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规定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试行规定系以第 56令形式发布,从法律层阶论, 国家部委规章 “暂估价”的首次定义。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2008年12月1日实施      

术语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定义 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和专业工程,不包括工程设备。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0 13 7 1日实施      

2.0.19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定义 中,暂估价 增加了 工程设备 包括三类:材料、工程 设备 专业工程      

国家标准《工程造价术语标准》 GB/T50875-2013 20 13 7 1日实施      

2 2 6 0 暂估价 Provisional Price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 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 但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价格。      

定义 中,暂估价 也是包括三类:材料、工程 设备 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示范文本的定义 中,暂估价 从三类扩展为四类:材料、工程 设备 专业工程 服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1.1.5.5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示范文本的定义 中,暂估价 包括四类: 专业服务 材料、 设备 专业工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13号 20 12 2 1日实施 经三次修订( 2012版、2017修订版、2018修订版、2019修订版)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对暂估价定义: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暂估价 2012版即扩展为多类:工程(各类工程,不限于 专业工程 )、货物 设备、材料等 )、 服务 勘察、设计、监理等 )。      

从法律层阶论, 首次以行政法规 形式对 “暂估价”定义。      


二、 暂估价的计价方式

     

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0 13 7 1日实施      

暂估价的计价方式 分为两类:一类是 依法必须招标的 一类是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规定了可以 选择 的两种 方式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规定了可以 选择 的三种 方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1 3 . 4 .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规定了两种 方式 的选择及程序      

1 3 . 4 .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规定了两种 方式 的选择和程序以及责任。      

三、暂估价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暂估价占工程造价 签约合同价 比例过高      

暂估价占比过高往往与暂估价被滥用相关。一些发包人为了规避支解发包等法律风险,将本不具有特殊性的材料或专业工程全部纳入到暂估价中,并在工程实施阶段陆续交由其直接指定的第三方供应或施工,甚至确定第三方供应商的时间早于总包合同签订时间 例如在有些案例中,发包人 将设计图纸已经明确且不具有特殊性的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粗装修等全部列入暂估价      

对此,有的地方政府 主管部门对暂估价占工程造价上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号 2019修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施工、服务、设备、材料暂估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使用范围及发包方式,并不得超过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五。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      

二、对 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5、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金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金市建〔 2022〕38号)      

二、一般规定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 10%。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萍府办发 [2019]4 3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经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当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暂定或暂估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 赣建城镇〔 2023〕49号)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20%。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公职>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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