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未从组成价格中删除该项主要材料。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后,审核时发现此问题。结算时是否可从清单中扣除主要材料价格?
# 0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主要材料由甲方供应,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未从组成价格中删除该项主要材料。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后,审核时发现此问题。结算时是否可从清单中扣除主要材料价格?
# 02
争议焦点
( 一)施工方 立场
这是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时经建设方认可后即为固定不变。结算时提出扣除主要材料费用不合理,因为施工方对价格组成负责,建设方无权修改施工方自行组成的价格。例如,若施工方组成的价格偏低,或清单中预算定额子目套用不当,均与建设方无关,建设方亦不会调整增加。
(二)建设 方立场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主材由甲方供应,但施工方在投标文件中仍填写了主要材料价格,未能响应招标要求。此问题本应在招标阶段予以纠正。结算时应扣除主要材料价格。若将甲供材纳入结算,将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 03
专家观点
约定单价合同时,施工方对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负责。若出现误报或漏报情况,系建设方评标时的失误所致,其后果应由建设方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若属招标阶段建设方的失误,责任亦应由建设方承担。
# 04
规范依据
依据《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条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除此以外,不得随意擅自合同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