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壹家
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2025年1月1日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 同时废止 。 以下内容为2024版本( 26号令 )与2003(原29号令)版本对比,
以下内容为2024版本( 26号令 )与2003(原29号令)版本对比, 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
新增内容如下:
这种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制!退休、解聘无法免责
适用范围
原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专家库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件
原条款: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义务
原条款: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 擅离职守 或者 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的;
(四) 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
(九)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 )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 十二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原条款: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专家库应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 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 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条款: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