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中,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的计价和结算方式通常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一、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在实际项目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规则。例如,有的合同会规定按实结算,这种情况下,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部分的工程量会被实际测量并计入结算总价。如某商业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写明:“灌注桩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的长度计算,单价按照合同清单单价执行”。这就明确了超出部分按实际工程量结合既定单价结算的方式。
在工程项目中,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的计价和结算方式通常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一、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在实际项目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规定工程量计量和计价的规则。例如,有的合同会规定按实结算,这种情况下,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部分的工程量会被实际测量并计入结算总价。如某商业建筑项目的施工合同中写明:“灌注桩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的长度计算,单价按照合同清单单价执行”。这就明确了超出部分按实际工程量结合既定单价结算的方式。
二、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合同:如果是综合单价合同,在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时,只要单价确定,超出部分工程量乘以该综合单价即可得到这部分的价款。例如,合同中灌注桩综合单价为每米 1000 元,超出图示长度 5 米,那么超出部分的费用就是 5×1000 = 5000 元。
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情况会复杂些。如果超出部分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等原因导致的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2017 - 0201)中关于变更估价的规定,10.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即如果合同内有类似灌注桩单价可以参照执行,来计算超出部分价款;(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三、结算流程
施工单位在灌注桩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超出图示长度部分的工程签证单,详细记录超出的长度、原因(如地质原因等)。例如,在某住宅项目中,因地下溶洞导致灌注桩需要加深,施工单位提供了详细的地质勘察报告副本、现场施工记录作为签证单的附件。
监理单位负责核实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测量超出长度是否属实。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该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就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纳入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
四、法律条文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计价和结算的具体法律条文及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其配套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以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规定,灌注桩的长度及数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作为保证成桩质量的措施性费用,已在投标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工程量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7.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
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包括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这强调了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包括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等情况结算中的重要性,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相关事宜 。
以下是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计价和结算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
项目背景:某城市商业综合体建筑项目,采用桩基础,灌注桩设计长度平均为 30 米。合同类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中规定灌注桩单价为每米 1200 元,工程量按实际有效桩长计算。
超出原因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下存在未探明的软土层,为保证灌注桩的承载能力,部分灌注桩需要加深。经测量,有 20 根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平均超出长度为 3 米。
计价和结算方式:施工单位在发现需要加深灌注桩后,及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了工程签证单。签证单详细记录了超出长度的桩号、超出的具体长度、原因(附上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内容)等信息。监理单位核实后,建设单位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约定,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照实际超出长度计算,这部分的费用为 20(桩数)×3(平均超出长度)×1200(单价) = 72000 元,这 72000 元被计入最终的工程结算总价中。
案例二
项目背景:一个沿海地区的住宅建设项目,灌注桩是基础工程的重要部分,设计图示灌注桩长度为 25 米,合同为总价合同,总价包含了所有风险因素,合同总价为 1000 万元,其中灌注桩部分总价占 300 万元。
超出原因及情况:施工期间遇到了地下溶洞,导致灌注桩需要超深灌注以确保基础稳定。经统计,共有 30 根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超出长度范围在 2 - 5 米不等。
计价和结算方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溶洞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资料作为变更依据,提交了工程变更申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变更估价的规定,由于合同内有灌注桩项目单价可以参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按照合同中灌注桩单价的 110% 计算超出部分的价款(考虑到施工难度增加等因素)。通过详细计算每根桩超出部分的长度和相应价款,最终将这部分超出价款共计 50 万元(具体计算过程根据每根桩超出长度及单价计算)加入到原合同总价中,完成结算调整。
案例三
项目背景:某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灌注桩设计长度依据地质勘察报告确定为 28 米,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同时约定若因建设单位要求或者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价按合同清单执行。
超出原因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生产工艺调整,要求部分区域的灌注桩承载能力提高,这使得该区域有 15 根灌注桩超出图示长度,超出长度约为 4 米。
计价和结算方式:施工单位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认这属于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施工单位按照实际超出的长度计算工程量,这 15 根灌注桩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为 15×4 = 60 米。合同清单中灌注桩单价为每米 1300 元,所以超出部分的费用为 60×1300 = 78000 元,此费用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和最终结算时均按实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