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楠讲造价
引 言
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具体如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仍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而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固定价格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是否仍有适用空间,各地高院持有不同态度。
1.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方式
(一)以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
就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造价应当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则应允许进行造价鉴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则应尽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固定总价款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形下,可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与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款即可得出已完工程价款。”此即比例折算法,比例折算法下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大致有如下三种确定方式:
1.工程量比例折算法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6日生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 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 ;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
三、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2015年3月16日生效)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一 :四川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B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号
裁判摘要:“该鉴定结论显示,A公司已完工程量造价占送鉴施工图总工程量造价比例为52.78%......综上,A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应为3092908元(586万元×52.78%),B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0.8万元,已超过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
2.定额价比例折算法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2.12.28 生效)
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 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定额总价)。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16年11月9日生效)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参考案例二 :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26887号
裁判摘要:“而案涉项目实际未完工,在此情况下,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3.同一取费标准比例折算法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日生效)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 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 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 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2012年8月6日生效)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 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三: 黄某、河北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70号
裁判摘要:“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的方法确定黄某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二)按照定额和信息价据实结算
除了比例折算法外,亦有观点认为可以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确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认为:“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此种结算方式突破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合意,司法实践中对其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一般出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维护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目的时,可能会考虑采用此种结算方法。
参考案例四 :青海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B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等相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结算方式
有观点认为,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应直接按照固定单价乘以已完成工程量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认为:“三、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此种结算方式虽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有时可能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应谨慎适用。
1.在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故应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价款。
参考案例五 :青海A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B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A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A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B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A公司明显不公平......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
2.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对承包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酌定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参考案例六 :肇东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B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396号
裁判摘要:“但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B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双方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对B公司有失公平。二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105982315.24元,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比例为6.9%,据此确定案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为98669315.24元,计算方式及酌定数额不存在明显的偏颇。A公司再审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3.以约定固定单价为基础计算出全部工程造价,乘以鉴定计算出的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由此确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
参考案例七 :石阡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77号
裁判摘要:“为此,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其鉴定方法为:第一步,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固定单价为双方约定的1580元/平方米,约定的面积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第二步,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B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造价采用贵州省04定额,材料价格采用当地同期造价信息,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图计算;第三步,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由此确定B公司已完工程的价款。该鉴定方法符合本案实际,实质上即为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的工程款。”
参考案例八 :A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09号
裁判摘要:“《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的是已经完工的工程。根据已查明事实,A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一审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A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A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3.
结语
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高院为统一裁判规则出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也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实务中应结合相关地方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