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确: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一年只能用一次! 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1、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 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企业;
住建部明确: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一年只能用一次!
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1、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 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企业;
(二)以 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 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
(四) 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2、核查结果应用: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 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 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
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 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 自2024年1月1日起 ,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 应当录入 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2024年1月,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企业 可通过 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 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 ,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 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
多地明确:注册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一年只能用一次!
一、 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 B级及以上 ;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 B级及以上 ,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 B级及以上 ,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 B级及以上 。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 C级及以上 。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
三、 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
四、 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
2024年5月,广州市住建局印发《 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 》,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技术负责人 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 注册建造师 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 , 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
二、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对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记录为“不良行为”、省“三库一平台”预警的企业 , 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
近期多省明确资质申报、资质延续对业绩做出明确要求
江苏住建厅最新答复,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换二级后, 资质续“一延五”贰级资质,有三种方式可选择:
湖北住建厅资质延续说明:
湖南省住建厅 回复: 施工资质 在 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 时,省厅对 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进行考核。
来源:住建部、福建/广东/江苏/湖北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