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今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通力协作,通过梳理问题线索,突击检查,深挖细查,实施精准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 小编整理了2024年安徽省公布的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
今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重拳出击,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通力协作,通过梳理问题线索,突击检查,深挖细查,实施精准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 小编整理了2024年安徽省公布的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
一、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案
二、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案
三、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案
四、安徽省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五、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六、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七、安徽某检测中心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八、安徽某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 案情简介 】
2023年3月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利辛县 某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检测报告》(CJ-202207002-3)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利辛县 盛优美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各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分别是1.25mg/m3、12.3mg/m3; 对废气排放口DA002颗粒物采样监测3次,平均排放浓度8.0mg/m3。 对无组织废气排放开展了4个点位的取样监测,采样时间8:00-11:40,检测结果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均不超标; 噪声监测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白天10: 12-10:34和夜间22:07-22:28,监测结果不超标。
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的采样时间,执法人员调阅了利辛县 某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2月21日,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没有进行采样监测。 废气排放口DA001采样时间实际是2023年2月22日11时18分12秒-11时22分31秒,废气排放口DA002实际采样时间是2023年2月22日11时24分48秒-11时36分16秒,未遵守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该公司实际也没有开展无组织废气排放采样监测和噪声监测。 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了监测数据。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处二万元罚款。
【 案情简介 】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某医院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比对监测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院出具的2023年3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No:AHMF-WT-202303245)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10:59、11:29、12:04在蒙城县某医院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3批次,使用该院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pH自动监测设备对3批次水样分别开展了化学需氧量和pH监测分析,并将3批次水样带回公司实验室,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对3批次水样分别开展了化学需氧量和pH监测分析。
经调阅蒙城县某医院废水总排口和在线站房内视频监控录像,并对当事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实际未使用该院pH自动监测设备对3批次水样开展pH监测分析;现场采集的前2批次水样实际也未带回实验室进行监测分析,只是将第3批次水样带回实验室分成3份开展监测分析。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了三组pH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分析的pH监测数据,篡改了两组实验室监测分析的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计算核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处十万元罚款;对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处三万六千元罚款 。
【 案情简介 】
2023年4月1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涡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涡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噪声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检测报告》(AHHH检字2023020161)显示,DA004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为3月14日12:17-13:17,DA011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6:13-17:13,DA012废气排放口采样时段3月15日14:57-15:57,我局执法人员调阅了涡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视频监控显示:2023年3月14日13:53采样人员登上DA004采样平台并插入采样管,14:45结束采样;2023年3月15日14:57-15:57、16:13-17:13期间没有人员登上DA012、DA011采样平台,未对DA011废气排放口和DA012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但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
【 案情简介 】
2023年7月3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阅视频录像发现某公司二季度废气比对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经查,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在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口开展采样检测时,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未遵守采样规范要求,采样现场未及时记录采样时间,比对检测报告(编号:GZJC20230710073)显示对颗粒物开展3次样品采集,但调阅视频录像发现采样过程无取出采样管更换滤膜操作;采样时未使用含湿量检测设备开展检测,而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含3组湿量数据。该检测公司存在比对检测报告造假行为 。
【 案情简介 】
2023年11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为该企业开展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时,使用的湿度检测方法为干湿球法,对应检测仪器要求在检测湿度时应使用配套专用采样枪。 但经调取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发现,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烟枪,存在未经采样直接伪造湿度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的情形。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还存在擅自删除超标数据、伪造原始记录等违法行为。
【 案情简介 】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问题线索,2024年4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站房内发现一张便携式检测仪器机打的液位比对检测小票,随即调阅了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4月1日出具的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比对检测时间为3月11日、18日,其中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液位测试结果与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内发现的机打小票载明的液位测试日期、时间、测试次数、测试间隔时间信息基本一致,但载明的6次液位比对测试的数据相比均明显不符。4月20日,执法人员要求某检测公司对3月18日在某公司使用的流量计仪器再次演示液位模拟监测,确认该台流量计具备历史数据储存及打印小票功能,但该台仪器中3月18日监测数据已被清空,且无相应机打小票,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没有相应原始数据。该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
【 案情简介 】
2024年8月,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替代、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或伪造原始记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 案情简介 】
2024年9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取得环境检测资质以来对环境检测业务疏于管理,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原始监测数据、缩短采样时长、伪造时间、擅自删除仪器原始数据等情形 。
来源:合肥市/亳州市/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转自: 生态环境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