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变化 风险承担规定:明确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这体现了对承包人的保护,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承包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外部因素。 基准日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招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基准日的确定为判断法律法规变化是否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时间标准。
法律法规变化
风险承担规定:明确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一般由发包人承担。这体现了对承包人的保护,因为法律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承包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外部因素。
基准日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招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基准日的确定为判断法律法规变化是否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时间标准。
调整措施:施工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协议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但如果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括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合同价款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又避免了重复调整。
工程变更
变更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者施工次序。明确的变更范围界定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在实际施工中准确判断哪些情况属于工程变更,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
适用变更项目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 15% 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原合同单价的尊重,在变更较小的情况下,维持原单价可以减少双方的争议和计价的复杂性。
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或总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这种调整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变更项目计价的合理性,同时也给予了承包人一定的利润空间。
重新组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工程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参照)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这是因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为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而设立的专项费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足额投入,不得随意降低或调整。
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措施确定单价。这种调整方法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相衔接,保证了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原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项目特征不符
当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不符时,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这是因为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项目特征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到施工成本和工程造价,因此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项目特征不符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以便发包人及时确认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
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施工协议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导致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措施,调整协议价款。这一规定将工程量清单缺项视为一种特殊的工程变更,按照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进行处理,保证了缺项工程的计价合理性8。
措施项目费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有关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措施,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同意后,调整协议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同意后,按照工程变更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协议价款。这体现了措施项目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承包人实际发生的措施费用的合理补偿。
工程量偏差
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防止因工程量偏差过大而导致一方利益受损。
措施项目费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这体现了措施项目费与工程量之间的动态调整关系,保证了措施项目费能够合理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物价变化
物价波动调整方法: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措施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则适用于材料品种较多、用量相对较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种调整方法,并明确价格指数或造价信息的来源和计算方法。
特殊情况处理:在物价波动调整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等。这些规定旨在合理分担物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当暂估价项目实际发生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实际价格,并调整合同价款。一般情况下,暂估价项目的价格确定需要经过发承包双方的协商确认,或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询价等。暂估价的调整可能会对合同价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法和调整程序,避免因暂估价的调整而引发争议。
不可抗力
损失分担原则:总体原则是承包人只对自身损失负责,其余均由发包人负责。具体包括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不可抗力事件中双方责任的合理划分,避免了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工期与费用调整: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既考虑了不可抗力对工期的影响,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工期补偿,又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赶工费用的承担方。
其他调整事项
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发承包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调整事项,如现场签证、提前竣工(赶工赔偿)、误期赔偿、索赔等。这些调整事项通常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双方的实际需求而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以便在实际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合同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