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融合视角看2024《清单计价标准》六大领域二十个关键点
温文尔雅的蜡烛
2025年01月09日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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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造价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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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4年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1)(由 规范”变成了“标准” ,以下简称 “新标准” )。新标准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 “原规范” )基础上,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行业发展方向,在发承包双方交易定价、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计量计价、风险分配、争议解决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和完善,这些变化不仅要求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引起重视,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也应加以关注,本文结合造价和法律对新标准进行解读,以便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与适用。        

       
       

       


一、

以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视角解读新标准条文的六大变化方向

1、新标准的性质由原规范的强制性,更改为推荐性,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更改为 推荐性标准 不再具有强制性效力 ,允许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这种变化赋予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更大的自主性。        
(2)新标准 删除定额相关依据 ,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定额、造价信息不再作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主要依据, 弱化 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价格确定的 干预        
(3)强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合同价款调整、争议解决等计价活动 可依据类似工程价格信息、造价资讯等信息 ,引导行业使用企业积累的造价数据、指标指数。          
(4)明确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中, 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可用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设计单位及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可用于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等。        

       
2、新标准适用范围为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新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 施工发承包 及实施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适用。新标准更强调适用 “施工发承包” ,没有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等其他非“施工发承包”的发承包模式计价适用新标准, 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计价方式更灵活、多元。作为对比 ,原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强调涵盖一切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计价。        

       
3、更加合理分配发承包双方风险责任,突出“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中合同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不再由招标人统一负责 ,而是根据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原则,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即 单价合同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风险由 发包人承担 措施项目清单 风险由 承包人承担 总价合同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及 措施项目 清单风险 均由承包人承担        
(2) 细化索赔相关的事件、责任、程序、费用、利润、工期等相关规定 ,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更加明确。        

       
4、优化清单费用组成,费用组成逻辑更清晰,减少计量计价过程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标准规费 不再单独计取 ,仅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四部分。        
(2)新标准强调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 税前全费用 价格。        
(3)新标准推荐 措施项目费采用总价计价 方式,同时也可按费率计价,简化措施项目费计算。        
(4)新标准对其他项目中暂列金、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类别,作了更详细的分类, 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        

       
5、新增过程结算相关规定,明确过程结算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        
新增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强调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过程结算金额 除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应重新计量计价 ,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增加工程量清单缺陷价款调整相关处理规定,使中标后的 清标工作纳入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活动的基础工作 中,有利于减少结算争议。        

       
6、新标准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促进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争议解决高效化、专业化。        
新标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争议评审委员会、调解、诉讼、仲裁, 删除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监理工程师暂定 的解决争议的机制,增加 争议评审委员会 解决争议方式,并 对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纠纷的程序 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推进争议评审委员会解决机制落地,同时明确评审委员会由 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 等组成,有助于及时、专业地解决合同价款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和质量。        

 二、

以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视角解读新标准二十条主要变化条文

因新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以下观点均建立在合同约定执行新标准的前提下:

       


1、费用组成(详见上图)分析: 新标准的费用组成的变化上,主要体现对规费、税金的调整。        
(1) 规费不再单独列项 计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把相关费用分摊到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 人工费、管理费 中计算;        
(2) 税金明确为增值税 ,原规范的费用组成明确税金为 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 ,营改增后,各省、市的税金除增值税外,依然还计算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税等税金,本次修订明确仅计算增值税,具体需结合各省、市相应标准出台后才能确定。        

       
2、措施项目调整分析: 本次新标准措施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新标准规定措施费 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也可采用费率计价 ,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措施项目内的措施清单费 不再采用单价计价计算        
(2)本次新标准修订增加了 “表E.3.3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 ,该表作为发承包双方 工期索赔 时,相应 措施费增加或扣减的依据 ,所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对该表 予以重视        
具体条文:“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        
具体条文:“8.9.4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x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延长(缩短)工期 ——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 ——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 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3、暂估价的调整分析: 本次新标准对暂估价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区分开, 材料暂估价项目不再在其他项目中列项 ,并且明确有材料暂估价的项目清单,应在 项目特征中对材料暂估价进行描述 ,这一点发承包双方都应注意。        
(2)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已含税金的金额 ,不再另行计取税金。        
(3)新增规定暂估价调整时,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 不宜 做调整 ,即 管理、利润、合理风险等费用不调整 ,但 并未明确为不调整 ,结合市场主导计价活动的背景,为减少纠纷,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 予以明确        
具体条件:“4.2.4.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 并按本标准附录E.2的表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具体条文:“E6.注:1 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已含税价格 ,在计算增值税计算基础时不应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具体条文:“8.4.6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 合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 ,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4、总承包服务费调整分析: 新标准中,总承包服务费分为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协调及配合所需费用,主要有两点变化:        
(1)本次新标准明确 专业分包工程 的协调及配合所需费用纳入总承包服务费。        
(2)新增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期变化、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供应、承包人供应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 引起的总承包服务费变化的 调价方式 规定,发包人在招投标、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在合同中是否需要规避该风险,以及工程结算时,是否应对总承包服务费调减;承包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也应考虑总承包服务费是否应按合同予以调增。        
具体条文:“2.0.17 总承包服务费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fee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对 发包人提供材料 履行保管及其配套服务所需的费用;和(或)承包人对 合同范围的专业分包工程 (承包人实施的除外)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已有临时设施使用、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以及(或)承包人对非合同范围的 发包人直接发包 的专业工程履行协调及配合责任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的相关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详细说明。”        
具体条文:“8.5.5 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X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        

       
5、工程量清单缺陷分析: 新标准中,新增 工程量清单缺陷 术语,清单漏项、项目特征问题、工程数量上存在的差异统称为工程量清单缺陷, 单价合同的工程清单缺陷引起的调价作了详细的规定 ,并且增加了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表 ;总价合同 明确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合同价款 。由此可见新标准是将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清标) 工作纳入计价活动基本工作内容,有利于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投资、成本的控制,加快工程结算的办理。        
具体条文:“2.0.27工程量清单缺陷bills of quantities errors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清单项目与对应的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清单项目在 列项、项目特征、工程数量 上存在的差异。包括工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数量偏差及其他同类。”        

       
6、总价合同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总价合同的包干范围常常是争议的焦点。新标准中的总价包干范围明确为 合同图纸、合同规范 ,包干范围 不再包括以预算(清单) 包干的方式。在原规范中,虽然存在以预算(清单)包干的方式,但预算(清单)包干的 本质是单价合同 。新标准总价合同对发包人的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更高,发包人应尽可能 完善图纸、相关技术要求后,再进行招标工作。        
具体条文:“2.0.7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具体条文:“2.0.23 合同规范:发承包双方约定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说明合同工程的材料标准或要求、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标准等的技术要求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        

       
7、合同约定“损失”的分析 :新标准的术语解释中,明确损失为 预期收益 ,一般司法实践中,常见两种情况对预期收益进行索赔,一种是非因承包人原因, 发包人解除合同 就未施工完部分 ,承包人可主张预期收益;另一种是 发包人重大工程变更,取消部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作 承包人就取消部分的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和收益,如果不能被包含到其它工作内容中 ,则承包人可主张利润补偿。本次新标准,将损失明确为预期收益,是一个突破,但遗憾的是 并没有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及具体适用进行规定 ,需要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进行考虑。        
具体条文:“2.0.29 损失和(或)直接费用:损失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不能从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中获得恢复的原预期收益;直接费用指由于工程变更及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直接造成的、为了完成同样结果的工程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8、施工深化设计的分析: 施工深化设计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一项工作内容,但深化设计引起的相关费用如何计算也是实务中也是一大争议。本次新标准对施工深化设计做了相应规定,明确 深化设计为不改变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前提下,对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同时规定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作调整 。提醒承包人在进行深化设计时,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 向发包人主张深化设计导致的费用增加,可能得不到发包人的支持 ,所以深化设计 应综合考虑工程量、施工工艺、施工措施 等多方因素,在满足合同要求情况下,尽可能降低成本。        
具体条文:“3.3.9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 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 ,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        

       
9、最高投标限价分析: 新标准” 取消了“招标控制价 术语, 更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一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术语相统一。另一方面因招标控制价在原规范5.1.1规定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本次新标准已调整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要求,因此新标准采用最高投标限价可以与原招标控制价加以区分。同时,原规范5.3.8规定了投标人可对招标控制价不符合原规范编制要求向招投标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投诉,若经复核后的 招标控制价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 ,相关机构应责成招标人 更正 。新标准的最高投标限价也 删除 了前述相关规定。        
类似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费,也更改为安全生产措施费        
具体条文:“2.0.19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本标准规定编制的,限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价格。”        

       
10、费率计价分析: 原规范中,费率计价属于总价项目的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即以项为单位的总价项目按约定的计费基础乘以规定的费率 (例如:发包人提供材料对应的总承包服务=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1%) ;新标准将计价方式分为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虽然费率计算方法的实质未改变,但标准将费率计价单独列成一类计价方式,并且明确规定:“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可见新标准规定 费率计价不同于单价计价、总价计价的同时,又未明确如何调整费率计价,而是由发承包双方自由协商 ,结合新标准不再主要以定额作为依据以市场价作主导这一变化,为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建议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订立合同过程中,对费率计价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当单价合同措施项目清单采用费率计价时,因变更引起的措施变化,费率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进行明确        
具体条文:“2.0.12费率计价:工程量清单中以 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 进行价款计算的计价方式”        
具体条文:“3.1.5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 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 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11、造价鉴定删除分析: 原规范对造价鉴定的一般程序与取证作了简要的规定,随着 新标准适用范围的修编 强调施工发承包阶段的适用 ,造价鉴定本不属于施工发承包阶段的工作内容,新标准再对造价鉴定进行规定就显得没有必要。并且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认定、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的质证等程序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专门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造价鉴定有详细规定的情况下, 新标准中如果再对造价鉴定作相关规定就显得效力过低 ,也就不再必要了。        

       
12、合同解除分析: 司法实践中,合同解除是一种常见的纠纷,本次新标准对合同解除的修订有两大亮点, 一是删除了原规范中对于合同解除后非责任方向相对方主张价款的时间(例如发包人向承包主张期限为28天)、发承包双方复核的时间等限制 ,均在新标准中改为了“合同约定时间”,给予了发承包双方充分的自由协商权力。 二是明确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已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即承包人无须再等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再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        
具体条文:“10.4.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标准第10.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 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 ,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风险划分的分析: 新标准中,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再完全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而是根据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原则,分别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承包人承担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        
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风险责任。        
新标准的该项变化,发承包双方应特别注意, 是能否向对方主张索赔的关键因素。        
具体条文:“3.1.8 采用 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 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        

       
14、材料调差的风险分析: 新标准中,新增对 合同未约定 的材料因物价变化的处理。若合同未约定相应材料可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调价,但 市场异常波动 ,且 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 的情况下,可由 双方合理分摊 ,有利于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的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条款约定的材料价格调差条款抗辩。        
具体条文:“3.3.6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 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 ,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 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5、返工工程计量的分析: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签证收方签字不完善的证据材料,对于该证据的效力往往是争论的焦点。新标准中,新增返工工程计量单独章节,明确因变更等类似原因导致的返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同时 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参加承包人返工工程确认(收方计量),否则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完成的共同确认,可视为发包人同意 。即根据该条文规定, 若返工工程确认(收方计量)仅承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认,承包人只需再举证证明已通知过发包人,即完成举证责任。发包人应特别注意该项规定的变化,在加强日常经济资料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存在异议的相关经济资料不能再以不签字等行为方式消极处理,不但应积极参加返工工程确认,还应在各环节进行书面留痕。        
具体条文:“7.6.2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 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16、单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 新标准中,不再仅以变更工程项目与合同清单是否有 相同、类似 等清单作为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式,而是以 变更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清单项目 特征对比 合同单价的施工条件、项目特征 确定适用单价,即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款:        
(1) 施工条件、项目特征都相同 时,直接 适用合同单价        
(2) 施工条件、项目特征 其中一个因素 相同 ,另一个因素 类似 时,适用 换算、调整类似合同单价后 确认的单价;        
(3) 施工条件、项目特征 其中一个因素 相同 ,另一个因素 不同 时,结合 报价水平(投标下浮率)及市场合理单价 重新确认变更项目单价;        
(4) 施工条件、项目特征 不相同 时,按市场合理单价 重新确认 变更项目单价。        
(5) 减少或取消 合同工作以致 影响工程施工条件 的,按市场合理单价 重新确认 变更项目单价。        
发承包双方都应重视上述变化,尤其注意第5点, 即减少、取消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也可能因施工条件变化,主张不按合同约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具体条文:“8.9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        
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17、总价合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分析: 新标准中,总价合同变更工程项目,是否能直接适用合同清单单价, 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 ,参考前述单价合同条款解款;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结合报价水平(投标下浮率)及市场合理单价确认变更项目单价。即 总价合同中,承包人应尤为注意合同是否约定变更适用合同单价,如未约定,应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向发包人提出异议        
具体条文:“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 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 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 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 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 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18、新增工程引起的价款分析: 新标准增加新增工程章节,规定合同范围外新增工程的价款调整, 可参照适用合同单价,也可重新协商价格 。即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新增工程不是必须适用合同单价,而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是否重新协商价格,突出公平原则        
具体条文:“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 按合同约定 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 也可重新协商确定 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19、索赔相关条文分析: 新标准对索赔的程序、责任、事件、费用、工期,作了更详细的规定。造价实务中,发包人往往对索赔避而远之,再加上原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比较概括,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难度很大,新标准的修编,有利于发承包双方顺利实现索赔。        
(1) 非承包人原因 导致的9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9),承包人可索赔 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2) 发包人有过错原因 导致的8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0),承包人可索赔 利润、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3) 发包人无过错原因 导致的4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1),承包人可 索赔经济损失、增加费用、工期        
(4) 承包人有过错原因 导致6类的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8),发包人可索赔 经济损失、工期        
(5) 承包人无过错原因 导致的4类索赔事件发生(具体事件详见所附条文8.11.19),发包人可索赔补偿;        
(6)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 前提下,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停工损失、措施项目费用,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④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前提下 ,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①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 ,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前述第(6).①款~第(6).④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应前述(6)条执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通过保险理赔的相应损失 ,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按前述(6)条执行;        
具体条文:“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         
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        
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4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  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 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0、异议与修正调整的分析: 原规范中,对 未按原规范 要求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可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 投诉 ,赋予了投标人权利,要求了相关机构的处理责任。新标准中,将投诉与处理更改为异议与修正,且投标人对 未按招标文件(区别原规范)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先 向招标人异议 ,若招标人回复后仍有问题, 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这一改变一方面说明新标准在施工发承包阶段注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异议保留了基本的救济的途径。 对于其他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详细的规定,新标准中再作规定就显得不再必要        
具体条件:“5.3.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 异议回复 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反映 。”        

三、

结语

通过对新标准的解读,不难发现,新标准主要以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为基础,规范性的规定相比原规范大量删减,对现在主要还是依赖定额实施招投标活动的建筑行业来说,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从业人员来说都是一大考验,特别是目前普遍企业并未完善相关的企业价格数据库、价格信息体系,新标准所倡导的市场价格还需要时间和实践检验。 新标准实施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将更加灵活多变,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会更加复杂,相关法律从业员只有在掌握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处理建筑工程相关问题。

作者:杨松、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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