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价标准的主要突破和特点
除前述的计价标准取消了全部强制性条文,定位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本次修订的计价标准的主要突破和特点:
1.在总则中明确“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旨在进一步落实改革工作方案。
2. 在总则中首次提出“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旨在既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做到了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3. 准确定义工程量清单的术语为“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03版、2008版、2013版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一直没有摆脱工程量清单是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明细清单的定义,这仅是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费用组成,并非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定义。该定义的改变有利于我们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甚至适用实物量清单的定义,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4. 全文取消了“规费”表述,原“规费”分别纳入人工费和管理费,并计入综合单价。原计价规范将规费定位为不可竞争性的费用,并单独计算,然而规费为五险一金和工程排污费,在工程造价中的占比很小,将其定位为不可竞争性的费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徒增了工程计价的复杂性。把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五险一金分别纳入人工费和管理费,将使人工费更为完全,体现市场价格,因此也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
5.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取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规定,明确为“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以下称信息、资讯、数据和指数),该信息、资讯、数据及指数没有特定指向,旨在促进市场主体的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设与应用,实现大数据思维和方法下的工程造价数据的自成长机制。
6. 按照既适应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又反映单位数量下工程量清单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主要构成,并体现管理费、利润的报价水平优化综合单价分析表,旨在方便评估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工程变更、价格波动等情形出现时综合单价调整,又摆脱对政府预算定额数据的习惯依赖。
7.增加了对投标报价的澄清与说明,旨在在招标过程中提前识别与发现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严重不平衡报价、计算错误等问题与潜在风险,确保合同的履行,并避免可能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等问题。
8. 增加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内容,明确新增工程为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对于新增工程的计价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以及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等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价格。
9. 进一步理顺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是将原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合并为工程量清单缺陷;二是将工程变更、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清晰分类为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新增工程;三是进一步按照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等成因规范发承包双方的索赔行为和费用计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