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措施项目计量 7.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 应按本标准7.2.1条 、 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 应按本标准7.2.1条 、 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7.4.4】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
【8.2.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 予调整。
【8.2.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 调整。
【7.4.4】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