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支付规定 明确支付前提与时间:标准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采购材料、设备,组织施工人员等,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创造条件。 规定支付比例范围: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同时,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里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分配比率。这既保障了承包人的资金需求,又限制了发包人预付款的风险,避免预付款过高给发包人带来资金压力或潜在的风险。
工程预付款支付规定
明确支付前提与时间:标准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采购材料、设备,组织施工人员等,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创造条件。
规定支付比例范围: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同时,对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费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里作相应约定,确定预付款的分配比率。这既保障了承包人的资金需求,又限制了发包人预付款的风险,避免预付款过高给发包人带来资金压力或潜在的风险。
规范未支付的处理方式:若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预付款项,承包人可以选择在预付款到期日过后 10 天内书面请求发包人支付,若发包人收到请求后继续拒不支付,承包人可在发送请求书后的第 14 天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并在收到预付款应付款之日起,依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同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发包人按时支付预付款,避免因预付款未及时支付而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强调计量结果的重要性: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这要求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确认,为进度款的支付提供可靠的依据。只有经过计量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基础,避免了因工程量计量不准确而导致的支付纠纷。
确定支付比例范围: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 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 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这一规定既保证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防止了发包人过度支付进度款而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承包人挪用资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等。同时,具体支付比例的可约定性也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支付比例。
规范未支付的处理方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资金权益,使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也对发包人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其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过程结算规定
明确结算周期与内容: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这使得工程结算不再集中在竣工阶段,而是分散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周期,及时解决了施工过程中的价款结算问题,避免了问题的积累和纠纷的扩大化。
限制支付金额: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这一规定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防止超支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同时也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成本,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
确认结算文件的效力: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这体现了对过程结算文件的认可和尊重,减少了竣工结算时的工作量和争议,提高了结算效率。但同时也要求双方在过程结算时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结算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竣工结算规定
约定结算时间与程序: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这要求双方在工程竣工后尽快完成结算工作,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避免因结算时间过长而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工程的后续使用。同时,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和程序也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减少了结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未支付的处理与责任: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与进度款未支付的处理方式类似,进一步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发包人按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算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工程变更、物价波动、索赔等因素对价款的影响。标准对这些调整因素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为竣工结算价款的确定提供了更准确的依据,减少了双方在结算时的争议。例如,对于工程变更,明确了变更价格的确定方法,即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认可后执行。
风险分担与价款调整规定
合理分配风险:标准把发承包双方在计量计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梳理,按照 “谁的责任、由谁承担”“谁风险可控、由谁承担” 等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工程结算与支付中,这意味着双方应根据风险分担的结果,承担相应的价款调整责任。例如,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增加和价款调整责任;而对于承包人自身施工管理不善导致的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风险,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物价波动的调整:标准对物价波动调整中的量价确定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当材料、设备等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这使得工程价款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保障了承包人的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同时也避免了因物价波动而导致的结算纠纷。例如,合同可以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或造价信息法等进行价格调整,具体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双方的协商确定。
暂估价项目规定
暂估价的定义与计价: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标准对暂估价项目的计价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暂估价项目进行认价,认价的依据可以是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等。暂估价项目的及时认价和准确计价,对于工程结算与支付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避免了因暂估价项目价格不确定而导致的结算纠纷和支付困难。
暂估价项目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暂估价项目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差额应计入工程结算价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暂估价项目在结算时能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价,避免了暂估价项目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而导致的结算偏差。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暂估价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记录和确认,为结算时的调整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与索赔规定
签证与索赔的程序:标准对工程签证与索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这使得工程签证与索赔有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双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签证和索赔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规范的程序有助于减少签证与索赔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证与索赔的计价:对于工程签证和索赔的计价方法,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等进行计价。这为工程签证与索赔的价款确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避免了因计价方法不明确而导致的结算纠纷。同时,要求双方在签证和索赔时应合理确定价款,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索赔要求。
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规定
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标准明确了不同合同形式的风险范围及承担规则,如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在风险范围和承担规则上都进行了详细的修订,以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和投资者的期望。在工程结算与支付中,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直接影响着结算的方法和结果。例如,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结算,而总价合同则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进行调整。因此,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适的合同价款形式和计价方法。
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与方法:标准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工程变更、物价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合同价款需要调整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计算。这使得合同价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结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