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如何界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裁量处罚金额?
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如何界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裁量处罚金额?
答:
水利部出台了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时可参照执行,也可参考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02.
生产建设项目或活
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如何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未设定相应罚则。针对此类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
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设定罚则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04.
对
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如何追究责任?
答:
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房地产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有修建排水沟、沉淀池等措施。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修建排水沟,导致施工场地中的雨污水直接流入附近河道。请问对这种情况进行查处,适用什么法律,具体哪
个条款
?
答:
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已投产的房地产项目,在日常水土保持监督中发现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请问是否可以要求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超过限期未整改,是否可以处
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投产使用未满两年,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中,遇到“未批先建”和“未批先弃”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直接进行处
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问题中提到的“未批先建”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报的,处予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问题中提到的“未批先弃”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予罚款。
“未验先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中的“直至验收合格”,指的是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合格,还是必须通过核查才能结
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验收合格”指生产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答: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水保监督〔2023〕33号)规定,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对在监管中发现存在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整地形成的大片裸露地表、裸露的梯田土坎、林木采伐后的裸露区域,已形成的冲沟,侵蚀沟的挖、填坡面,顺坡溜渣,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情形的,要督促指导农林开发活动责任主体,及时分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对水土流失地块进行治理。
工业厂房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完建已超过两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是否需要补缴水土保持补
偿费?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次通知建设单位补充监测未果,想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是否有相关文
件依据?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等问题情形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对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通报方式追责生产建设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在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请问1年内是指在1个自然年内,还是两次审查不通过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1年?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方案编制单位在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其中,1年内是指两次审查不通过的时间间隔未超过1年时间。
请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严格A级评价标准,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中“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是三年内某一年为D级还是信用评价以来的任一年为D,只要得过D就不能
得A吗?
答: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规定,对三年内存在严重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行为的,或者前两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均为C级或者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当年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此处“某一年度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指开展信用评价以来的三年内某一年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答
: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规定,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当基于水土保持信用信息开展。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能够反映水土保持相关单位信用状况,并以法律文书、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予以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行政监管产生的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等责任追究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相关执法记录等。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提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管理要求。《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明确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名录,按照《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
答:
为切实加强对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技术指导,水利部办公厅已印发《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三项技术指南,明确了三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划定程序、指标等。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等两类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审核;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由县级组织划定和公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
来源:水利部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