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利工程质量
1.1检验说明 1.1.1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是在相应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1.1检验说明
1.1.1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是在相应的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1.1.2与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1.1.3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关系到结构的承载力、耐久性、防火等性能,故除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尺寸偏差检查外,还应对结构实体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1.1.4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1.5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1.2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1.2.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⑵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⑷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1.2.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级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1.2.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⑴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 d;
⑵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1.2.4冬期施工、人工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6.2.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1.3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3.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⑵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1.3.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的纵向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1.3.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
1.3.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7㎜;对板类构件为+8㎜,-5㎜。
1.3.5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⑵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量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⑶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1.3.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