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结构号角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既有建筑作为城市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有建筑鉴定作为确保建筑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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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既有建筑作为城市历史与文化的载体,其安全性、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有建筑鉴定作为确保建筑安全、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本系列推文将介绍不同建造年代、不同后续工作年限、不同建设主体等相关条件下,依据不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时的荷载取值及分项系数采用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3、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的区别
①《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取值。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执行;
J.0.10 对本标准第J.0.1条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验算时,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期,乘以表J.0.10的修正系数ka予以修正。
表J.0.10 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ka
注: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当下一目标使用期小于10年时按10年确定ka值。
结论:活荷载和分项系数均按新规范,但活荷载可根据剩余工作年限折减。
②《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4.2.2 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鉴定 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 当为 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 的目的而鉴定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结论:加固、改变用途、延长工作年限,荷载和分项系数均按新规范,其余按老规范。
3.4.7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时,抗震设防标准和荷载作用值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确定。当后续设计工作年限超过原设计的剩余工作年限时,安全等级和分项系数应按照现行相关标准确定;若不超过,则可按兴建时的相关标准确定。
二、什么叫改变用途、改变功能?用“功能是否改变”作为采用新规范还是老规范的依据是否合理?(案例引自规范主编“程绍革”)
案例一 :某建筑为办公楼,改造后的建筑仍为办公建筑,但改造方案为局部楼层的功能或用途改变,或楼层的局部改变用途,是否可界定为不改变使用功能?
案例二 :某建筑原使用功能为宾馆,已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室内装修按宾馆要求已全部完成,尚未交付使用现业主拟改造养老设施,改造的设计标准如何确定?
案例三 :某工业厂房拟改造为办公楼,内部增设多层钢结构,改造的设计标准如何确定?
如前期的改造无正规设计,本次改造的标准又如何确定?
个人理解:无法界定功能是否改变,只看剩余工作年限是否延长。
①功能是否改变应该以整栋楼为单元进行看待,局部楼层、房间的调整不宜定性为改变功能;
②活荷载与分项系数的取值,应以剩余工作年限为主要判断依据,功能改变作为辅助判断依据。
由于现实中存在较多无图纸既有建筑,其中的部分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进行过多次功能、布局调整,其原设计使用功能较难确定,且《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修订稿中已不再提“使用功能”,因此,个人认为:活荷载及分项系数取值的确定宜以剩余工作年限为主要判断依据,当建筑整体功能发生根本性转变时,提前与审图单位进行沟通鉴定设计标准,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为便于鉴定与设计人员参考应用,列表如下:
|
构件分类 |
鉴定阶段 |
加固设计阶段 |
分项系数 |
荷载 |
分项系数 |
荷载 |
不延 长 工作年限 |
新增构件 |
|
|
新 |
新(根据后续年限打折) |
加固构件 |
旧 |
旧 |
原构件 |
旧 |
旧 |
旧 |
旧 |
延长 工作年限 |
新增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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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
新(根据后续年限打折) |
加固构件 |
新 |
新(根据后续年限打折) |
原构件 |
新 |
新(根据后续年限打折) |
注:需要提前和审图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设计、鉴定的标准。
四、未来可期、拭目以待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计划修订中:
来源:结构号角,获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