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约定金额1.6亿,结算时为什么认定无效?
温文尔雅的蜡烛
2025年02月17日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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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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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宁西

  案例背景 结算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个看似普通却极具争议的案例: 某央企施工单位通过正常招投标流程,中标了一个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型国企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且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此项目施工内容发生变动,取消了一部分施工内容。由于变动较大,双方签订了变更后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金额约1.6亿元,补充协议计价方式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

 


案例背景


结算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个看似普通却极具争议的案例:

某央企施工单位通过正常招投标流程,中标了一个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型国企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约2亿元,且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此项目施工内容发生变动,取消了一部分施工内容。由于变动较大,双方签订了变更后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金额约1.6亿元,补充协议计价方式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

进入结算阶段后,施工单位坚持按照原中标合同计价方式结算,否则就要求对变更取消部分进行索赔;建设方则不同意,理由是既然签订了补充协议,说明双方都是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那么结算就应该按照最新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如果是你,你会认为谁的要求比较合理?

案例分析


处在不同单位,站在不同角度,大家都各自有理。我们看了招投标文件,也去看了现场,经过分析认为结算按照补充协议不合理,因为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也说明了是对原合同内容变更的补充,但是变动较多,金额较大, 没有进行二次备案 那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补充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补充协议无效,应按照原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执行。

以上的情况也说了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施工合同是结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发承包双方解决纠纷的依据。如果合同出现问题,那必然会引起结算的争议,涉及大量金额的纠纷。

我就自己遇到的一些较为特殊的,除了上述情况外的有关合同纠纷,和大家一起分享、探讨。

合同文字表述不详


第一种情况:合同文字表述不详,各方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

比如某合同为清单计价方式,约定签证部分按照定额计价,让利5%,有部分甲供材料,其他没有再提及让利的解释。此时,下浮5%大家理解各不相同,可能有以下几种理解:
1、签证按照定额计价后,整体金额让利5%;
2、签证按照定额计价,利润部分的金额优惠5%;
3、签证按照定额计价,定额中利润率优惠5%;
4、签证按照定额计价后,扣除甲供材后,整体金额让利5%。

建设单位的原意应该是第一种,但是施工单位的理解可能是第二、第三种,造价咨询机构的理解有可能是第四种。对于这种情况, 建设单位在拟定合同时,应该对关键敏感字眼进行文字解释,避免违背初衷,引起后续扯皮 ;施工单位在签订时也应该仔细阅读,谨慎对待。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

第二种情况:合同前后矛盾导致的争议。

有些合同,协议中明明约定是定额计价,包干总价,后续专用条款又以结算价经造价咨询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如果是清单计价,包干总价还区分下情况【详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8.3节】,但是定额计价是不区分的,况且也没有说明,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可对合同金额进行增减(如果没有设计变更取消原合同中的内容,直接按照现场实际已取消的情况结算,那也是违背了包干总价的定义)。

遇到这种合同前后矛盾的情况,那就要看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有限解释顺序了,该合同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含中标预算书);
(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所以这种情况下,只能 按照协议书部分的约定执行结算

合同规定不合理

第三种:合同规定不合理引起的争议。

有些合同明确约定包干总价,不因政策、材料涨价等风险而调整合同金额,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调整不合理的规定,但建设单位却以招标文件早已约定为由不调整。这种情况处理也比较简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处理,通常结算都要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调整,毕竟合同效力不能大于国家政策。

合同甲供材计价约定不明确

第四种:合同甲供材是否计价约定不明确。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甲供材不参与取费,但是如果涉及到中标下浮,优惠率的问题,那甲供材是否参与取费就有争议了。比如,招标文件约定暂定价中材料为甲供材,中标单位投标价为2500万元,中标价格为2400万元,可知中标下浮为4%。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经济签证、设计变更按照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暂定价的中的甲供材以及经济签证、设计变更中的甲供材,扣减时也应该考虑4%的下浮率。此时你认为施工单位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其实,合同已明确暂定价材料甲供,在结算中,无论施工单位投标时报价是否考虑4%的优惠,都应该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中预算中扣减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自主报价,没有提及暂定价的材料为甲供,施工过程中产生了甲供材料,那结算就有反转了。

总结


以上是我列举的一些因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结算纠纷,实际可能还有很多其他的合同原因造成的争议。有人觉得做造价,为什么咬文嚼字,难道要玩文字游戏?其实不是, 合同是严谨的,造价也是和数字、金钱打交道,也必须要慎重 ,所以说造价审核有时紧扣合同里某个字眼,也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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