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政府工程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和付款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政府工程是否必须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和付款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仍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行政审计并不能当然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或支付条件。
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有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但是审计部门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可以以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造价作为结算依据,符合意思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