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家《清单计价标准》对项目特征的设置背景与操作应用
有胆有识的石榴
2025年02月19日 1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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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楠讲造价

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产生的争议一直存在,而争议的产生主要集中在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够全面与准确,借着2024《计价标准》发布之际,来探讨一下“项目特征”相关的内容。 1、项目特征的定义 项目特征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这个可以从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中看出,还是看看的定义延续:    

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产生的争议一直存在,而争议的产生主要集中在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够全面与准确,借着2024《计价标准》发布之际,来探讨一下“项目特征”相关的内容。

1、项目特征的定义

项目特征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这个可以从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中看出,还是看看的定义延续:    
2008《计价规范》、2013《计量规范》    
2.0.4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24征求意见稿    
2.0.4项目特征    
载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24《计价标准》     
2.0.5 项目特征      
载明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的本质及要求,用于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所要求完成的清单项目的文字性描述。    
很欣喜地看到,项目特征的定义,到2024《计价标准》是更准确了,也是比较全面,尤其是去掉了“自身价值”这个词语,从强调价值回归到了本质。    

2、项目特征与工作内容

项目特征有词语定义,而工作内容没有,工作内容应该是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工序与工艺,而这个工序与工艺,也是主要的,并不是全部。工作内容是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是含在《计算标准》中,只要约定了遵循《计算标准》,双方对《计算标准》中的工作内容是必须认可的,除非有特别的说明。而对于项目特征,需要根据图纸及实施方案(措施项目),根据《计算标准》的要求进行描述。    
对于土建工程,接触最多的争议有两个,一个是混凝土的泵送,一个是钢结构的探伤,因为没有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导致结算时承包人要求增加费用。    
我们知道,按照《计算标准》,混凝土的项目特征一般只需要描述“1混凝土种类;2混凝土强度等级”,在《计算标准》规定的工作内容为“混凝土输送、浇筑、振捣、养护”,而在2013《计量规范》中为“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人们受到《计价依据》的影响,错误地认为“泵送”应该在项目特征中描述,也就是要把“工作内容”的内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其实我们从工作内容中完全可以看出,混凝土如果采用泵送的方式,是属于工作内容的范畴,是已经包含在项目清单中。《计算标准》更是把“运输”变为了“输送”,意思表达得再明显不过了。    
对于钢结构的“探伤要求”,稍微有点复杂,就是无论是《计量规范》还是《计算标准》,都规定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探伤要求”,同时在工作内容中有“探伤”的内容。个人认为,“探伤”是属于工作内容的范畴,不应该是项目特征,对探伤的要求是包含在图纸和规范中,也没必要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就像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是含在工作内容及施工规范中,没有在项目特征中对“检测方法”进行描述。当然,既然《计算标准》有规定,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目前还是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有个特殊情况就是模拟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模拟清单更趋向于工料清单,此时应该在项目特征中加以描述,如果没有描述,应该按照规范要求的探伤要求来执行,如果后来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不同时,应该调整。    
此处只是简单地探讨了一下项目特征描述产生的争议及解决思路,有必要对项目特征的本质、作用进行研究,以解决由此产生的困惑。    

3、项目特征的作用

项目特征的描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准确与全面 ,准确性就不谈论了,描述必须准确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全面性,由于清单篇幅的限制,就涉及一个程度的问题,同时也涉及一个必要性,这只是表面现象,最本质的是项目特征的作用,即项目特征是用来干什么的。    
目前,无论是从清单还是人们的认识当中,项目特征赋予了太多的内涵,从项目特征的词语定义中就可以看出,不仅要载明“本质”,还要载明“要求”,同时“用于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所要求完成的清单项目”,不用说项目特征无法达到这个程度,就是整条清单项目都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对于清单子目,项目编码解决的是区别分部分项工程及子目唯一性的;项目名称是标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基本的类别的; 而项目特征,是说明清单项目的特征的,把清单子目进一步从基本的类别中分离出来 。正是清单子目的这三部分内容,把清单子目与图纸建立了相对应的关系,工程量则是根据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建立的与图纸相对应的内容计算而来的。 工程量清单体现的是与图纸的对应关系,这恰恰是工程量清单的本来面目。    
对于特征,百度来一个定义: “特征是指一个事物或现象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或标志性属性。这些特征能够描述并区分该事物或现象与其他类似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差别。” ,这个定义如果用在项目特征的定义中,我认为是比较合适的。    
仅对于工程量清单来说,至少是无法全面体现“用于说明设计图纸、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所要求完成的清单项目”,这就要结合《计算标准》中相对应的“工作内容”、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等。    
一直以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就应该可以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基于这种观点,势必对项目特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项目特征要全面反映招标文件、图纸、规范等的要求。事实上是做不到的,由此就产生了纠纷与困惑。    

4、《计算标准》、《计价标准》的不同

非常高兴地看到了《计算标准》在这方面做出了进步,有的清单子目,删除了不属于特征的内容,取消了项目特征原来的如“运距”“来源”“安装高度”。

在《计价标准》中,先看看与项目特征有关的几条规定:    
3.6.1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4.1.4  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总价合同的,其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应 视为与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相符,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补充完 善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6.1.7条的规定不做调整;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用于单价合 同的,其清单项目列项、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及其工程数量应视为符合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 求,存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清单缺陷责任,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 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    
4.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由发包人提供材料或暂估材料价格的清单项目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3.6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项目特征中说明主材由发包人提供;    

2  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应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金额,并按本标准附录E.2的表E.2.3材料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单独列出材料明细项目及其暂估单价。

5  计日工应在项目特征中说明招标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计日工性质的工种类别、材料及施工机具名称、零星工作项目、拆除修复项目等,并列出每一项目相应的名称、计量单位和合理暂估数量。

6.2.3  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按项计价的项目,投标人应按其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自身的实施方案、市场合理价格,以及履行招标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按本标准第8.9节规定执行工程变更价 格调整引起的承包风险,对按项计价项目进行投标报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项计价项目报价为包干价,工程结算时不应做调整。    
很遗憾地看到,       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的金额、计日工涉及的材料、机具等,要在项目特征中说明,这些都不属于项目特征,       之所以能有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对项目特征的作用理解产生的问题。       但是在《计算标准》中,并没有规定这几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这就非常尴尬了。      
   
《计价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计算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计价标准》适用于计价活动,《计算标准》适用于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它们相互关联,但又相互独立,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计价标准》有规定,但《计算标准》没有要求的,那按照《计算标准》来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计价标准》中关于项目特征,有一个词语也是非常令人费解,即” 项目特征的工作内容“ ,我们知道,工作内容是清单子目相对应的《计算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内容,项目特征怎么会有或暗含工作内容?这也是对项目特征的本质与作用没有理解清楚导致的结果。    

正确理解项目特征

准确理解项目特征的本质与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不要附加过多的内容,才能准确理解清单子目的含义,也才能不产生困惑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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