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施工图纸设计为两层水稳碎石,厚度分别是 15cm 15cm ,在结算时,施工单位按照 20cm 15cm 厚度进行结算,并提供了验收及测量数据资料等证明厚度变化的证明材料。造价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时发现,关于基层厚度由 15cm 调整成 20cm ,没有设计变更单,仅出具了一份现场签证单,签证单的签署情况是建设单位只有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无甲方代表签字和甲方的盖章,监理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印章。根据这一情况,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此签证单无效,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部分不予计量,仍按照原设计
案例背景:
某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施工图纸设计为两层水稳碎石,厚度分别是 15cm 15cm ,在结算时,施工单位按照 20cm 15cm 厚度进行结算,并提供了验收及测量数据资料等证明厚度变化的证明材料。造价咨询单位在结算审核时发现,关于基层厚度由 15cm 调整成 20cm ,没有设计变更单,仅出具了一份现场签证单,签证单的签署情况是建设单位只有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无甲方代表签字和甲方的盖章,监理单位既签字又加盖印章。根据这一情况,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此签证单无效,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超出设计图示尺寸的部分不予计量,仍按照原设计 15cm 15cm 厚度进行结算,由此引发争议。
施工单位意见:
1. 厚度调整,有验收资料和测量数据证明其真实性;
2. 有甲方、监理单位签署的现场签证单为证明资料。
根据以上理由,应该按照 20cm 15cm 厚度进行结算。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1. 路面基层厚度的调整应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应按照设计变更的流程执行,根据提供资料,无变更指令、无设计变更单等有效支撑资料;存在以签证代替设计变更的问题。
2. 签证单中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仅说明甲方对现场实施情况真实性的认可。至于是属于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单位超设计施工,是否计量没有具体签署意见;
根据以上理由,造价咨询单位认为此签证单无效,不应按照调整后的厚度进行结算。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争议问题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仍然还存在着对现场签证理解不深、把握不准的情况,再加上发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签证的约定不明确等因素,往往容易导致在工程签证方面相互扯皮、争议,甚至引发司法纠纷。
1. 何为现场签证?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9.14.1 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第 9.14.4 条约定:“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且同时约定了有效的现场签证的增加合同价款的条件。
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现场签证条款的约定,我们不难看出,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 即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 ), 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 ,而施工过程中确需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现场签证不同主体的签署
现场签证主体,一般由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提出,由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署。签署明确且符合授权范围的,应按签署内容执行。关于签署主体的授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施工单位项目部是由承包人委派到施工现场,代表承包人具体履行合同义务的施工管理团队,一般认为,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所提出或同意的工程签证内容是代表承包人履行其管理职责,应是合法有效的。
2 )甲方现场代表是基于职务行为而取得现场签证认可权的。若现场代表是在发包人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签署的,则原则上合法有效。但若现场代表超越权限签署工程签证,则可根据承包人还是发包人主张其行为有效,即承包人是否知道或应当是否知道现场代表行为超越权限及签置内容是否合法等情况具体分析。
3 )监理工程师基于委托行为取得相应代理权。若监理工程师超越其约定代理权签署现场签证,又可因为不同主张人分为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等不同情况。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造价咨询单位意见虽有瑕疵,但总体把握更符合现实情况。建议的解决办法如下:
1. 应按照设计变更处理,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流程条件下继续完善变更手续,出具设计变更及造价确认文件,然后执行变更后结算。
2. 无法补充有效的变更手续,或不满足合同约定变更流程条件,则属于施工单位擅自超设计施工,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应按照原设计进行结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