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 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确定 。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 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 确定 。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 。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条文说明:8.2.1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2.2 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3.1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第4.1.2条、第8.1.1条的规定,工程量与合同工程实施中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3.2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 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固定总价所包含的范围,应区分两种情况确定结算方式:
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调整确定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