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是指按照统一规划、设计 、施工和维护原则,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一、综合管廊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 较大 的管线确定。
综合管廊是指按照统一规划、设计 、施工和维护原则,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一、综合管廊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 较大 的管线确定。
二、建筑防火
(一)耐火等级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结构。
(二)防火分隔
1.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2.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 每隔2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3.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三)安全疏散
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每个舱室均应设置人员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3.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 电力电缆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
(2)敷设 天然气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
(3)敷设 热力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 400m 。当热力管道采用 蒸汽介质 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 100m 。
(4)敷设 其他管道 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 。
(5) 逃生口 尺寸不应小于 1m × 1m ,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 1m 。
三、消防设施
(一)报警系统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0% 。
2.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 25% 。
(二)通风系统
1.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次/h , 事故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次/h 。
(2) 天然气 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次/h ,事故通风换气数不应小于 12次/h 。
(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 20% 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2.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