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做山西某项目时,财评对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多个主材设备价格要求设置成暂估价,并要求编制与业主盖章确认。 一、什么是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承包人招标时 不能确定价格而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人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最近做山西某项目时,财评对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多个主材设备价格要求设置成暂估价,并要求编制与业主盖章确认。
暂估价是指承包人招标时 不能确定价格而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暂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人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暂估价有以下特点:
1.暂估价一般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人提供暂估价,应按要求估价: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并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列出明细表。
2.投标文件中,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暂估价的具体范围,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暂估价是不确定价,实际发生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及合同约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该条款明确了暂估价虽然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并不是由施工合同双方确定价格即可,当达到一定范围及规模时,还要依法进行招标。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条“暂估价”,对依据暂估价内容的不同,区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对暂估价的确定作出以下规定:
第9.9.1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9.9.2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9.9.3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9.9.4条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0.7条,以及《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条对暂估价的确定程序作出约定,在不违背必须招标的相关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该通用合同条款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对于必然发生的材料、设备,应提前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在图纸详细、参数明确的基础上,细化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要求,在招标技术要求中明确发包人对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要求,列明这些品目的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同等档次不少于3家)的货物清单, 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并能较为准确地进行市场询价,便于承包人依据清单描述进行准确报价。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合同形式应为固定单价合同。显然, 在清单计价中以暂估单价项呈现的清单子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固定单价。
对于需二次深化的设计项目,要求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完成深化设计,满足投标要求时再进行招标。 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深化的设计部分,通过充分了解市场或经第三方论证后决策其可行性。 对于招标方案中必须要设置专项暂估才能顺利开展的项目,应在招标准备阶段预留充足的时间,做好市场调研,结合造价信息指标,合理确定暂估价,确保造价可控以及质量、性能符合预期。
管理过程中暂估价是否招标或采用哪种模式来实施,需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约定,明确二次招标的实施主体,确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自的责任分工和风险。
单价形式的暂估项,不能仅在通用条款中阐述每一类品目产品,至少应报高、中、低档三个价格并附上价格资料,还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设置时对暂估单价项进行详细描述。 如规定由承包人以单价形式暂定材料的上报时间及审批时间、上报价格材料应有第三方报价单位的公章原件并附有准确的联系人及电话等详细信息。 对于二次招标过程会产生代理费用、协调配合费用,以及承包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等内容,都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补充专用条款中进行描述。同时,应关注招标文件中关于暂估价条款设置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划分,招标时应予以考虑,并在合同专项条款中作详细规定,避免后期发生争议。
暂估单价设置,发包人在材料波动的前提下承担了大部分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应详细描述暂估价项目、竣工结算涉及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过程暂估价在结算时可能发生的差价,以及价差部分结算涉及的相关合同价格、措施费、规费、税费及风险问题。
暂估价设置过多,可能会带来滋生腐败的温床, 实践中应加强发包人、承包人的廉洁管理,并做好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如招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暂估单价项等进行重点审查,并对专项暂估项加强事后监督。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的通知》(北京市京建发〔2011〕130号) 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 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市政工程中暂估价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
3、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印发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建议将规范中暂估价设置的相应条款进行统一,以单价形式出现的暂估价应逐渐减少并逐步退出招标市场,暂估总价(专业暂估价)则需进一步明确范围和设置比例,并细化相关管理条款,使招标过程更加合法、合规、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