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渝东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能否免责的问题,我们利用DeepSeeK大模型给出了一些建议!根据生态环境部及地方实践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总结如下:
生态环境部《通知》的核心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进水超标是否超出设计或实际处理能力:若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出水超标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所致,且运营单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报告与应急响应:运营单位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进水异常,留存证据(如监测数据、水样等),并启动应急预案。若因此暂停部分工艺单元但确保出水达标,不认定为设施不正常运行。
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负责,必须达标排放。即使进水超标,出水超标仍构成违法事实,需承担相应责任。
从轻处罚的案例
西安市临潼区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总磷、总氮等指标超标,被罚款20万元。由于运营单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出水达标,最终依据《通知》从轻处罚。
河南省政策:明确因进水超标导致损失的污水处理厂可免责或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向上游企业追偿。
不支持免责的判例
辽宁省阜新市案例:法院认定进水超标不影响出水超标的违法事实,污水处理厂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立场:明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强调污水处理厂的法定达标义务9。
地方政策的差异性
山东省:允许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罚款(不超过50%)。
新疆等地:部分省份明确进水超标不能作为免责依据,需从严执行。
证据充分性
需提供进水水质异常的证据(如在线监测数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超标与进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主动履行义务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采取应急措施(如调整工艺、溯源污染源等)并留存记录。
合同责任划分
若与纳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进水水质标准,可依据合同向上游企业追责。
争议焦点
责任分配合理性:部分企业认为,仅要求污水处理厂承担全部责任会加重运营压力,且不利于推动上游企业达标排放。
行业建议
强化源头管控:地方政府需加强对纳管企业的监管,确保预处理达标;
完善合同条款: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进水超标的责任分担机制。
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不能完全免责,但可通过以下途径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进水超标超出处理能力;
履行主动报告和应急响应义务;
依据地方政策或合同向上游追责。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地方执法尺度及个案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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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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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执法比较科学,值得关注和学习,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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