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电气工程师合作组 EEO 前言
转自公众号:电气工程师合作组 EEO

前言

有句俗话“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意思是应该分工明确、互不干涉,然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2024(以下简称《临电标准》)却存在越界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临电标准》第3.2.8条规定:“保护接地导体(PE)材质与相导体、中性导体(N)相同时,其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表3.2.8的规定”,表3.2.8见下图。

表中前两项与常用工程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特别是表中相线截面为25mm 2 ≤S≤50 mm 2 对应PE线最小截面为25 mm 2 的规定最明显。

与其他国标不符
经过查询发现,《临电标准》的此规定比《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甚至JGJ46-2005都严苛,对比见下表。
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与相导体截面的关系

《临电标准》第3.2.8条的改变是不是做过相关的研究呢?在该条条文说明介绍是引用了《低压电气装置 第 5-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16895.3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而这两个标准的要求与GB50054是一样的,看来《临电标准》并没有经过分析研究,那为何不采用其他标准的规定,反而要标新立异呢?

与产品标准不符
《临电标准》的此规定将出现较多非常规截面的电缆,如5×25 mm 2 、3×35+2×25 mm 2 ,甚至3×25+1×16(N)+1×25(PE)mm 2 、3×35+1×16(N)+1×25(PE)mm 2 等,电缆产品标准是否支持呢?
现行国家电缆产品标准《额定电压1kV(Um=1.2 kV)到 35 kV(Um=40.5 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 kV)和3 kV(Um=3.6 kV)电缆》 GB/T 12706.1-2020 的E.2中表E.2提出了多芯电缆保护线导体推荐的标称截面积。从表E.2可以看出:相导体为25mm 2 和35mm 2 时,保护线导体均为16mm 2 ,见下表。

之前电气设计行业发生过类似的事,设计人员按照产品标准选择多芯电缆时,相线截面150 mm 2 对应保护线截面70 mm 2 被审图认为错误,认为应选截面95 mm 2 的保护线。审图人员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据GB/T16895.3,保护线截面选择满足的这两个基本要求之一即可,而且是543.1.2的公式为先,见下面截图,GB50054也是执行同一原则。


《建筑电气》2013年第12期发表了《低压配电设计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作者: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陈谦),根据这个公式计算下来,多芯电缆相线截面150 mm 2 时保护线截面16 mm 2 已能满足要求,更不用说按照产品标准选的保护线截面为70 mm 2 了,见上段表E.2多芯电缆保护线导体推荐的标称截面积。前面《临电标准》所述之事,道理亦然。


与成套产品标准不符
低压成套产品(即配电箱)标准也不支持《临电标准》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已满足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选用非标电缆,势必会加大成本,也不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临电标准》第3.2.8条对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的调整真是多此一举。
《临电标准》第3.2.9条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1.5mm 2 的绝缘多股软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属于工具自带的电源线,应该不属于《临电标准》管辖范围。该条的条文说明列举了依据的标准,但经过查找,这些标准没有规定工具自带电源线中的PE线截面。

在《临电标准》编制组的宣贯课件中,说出了该条的出处,见下图。

然而作为出处的GB50169-2016的 4.13.1条,其条文说明来了个反转,原来这条是抄自JGJ46-2005,终点又回到起点。

手持式电动工具依据产品标准《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1-2014生产的,其自带的电源线随工具配备,并根据其额定电流进行配置,电源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 3883.1-2014第24.5条表8的规定,当额定电流为10A时,其电源线截面积可为1mm 2 ,如下图。


电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自带电源线截面往往小于住宅内的布线截面,难道住宅电气标准可以规定电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电源线截面与插座布线截面一样吗?《临电标准》第3.2.9条不也是这个道理吗?因此可以看出《临电标准》的这条规定越界了。
之前电气标委会给《临电标准》编制组的建议中,有一条是取消现在《临电标准》的第4.1.8至4.1.13条,因为这些是属于产品制造范畴,不该由《临电标准》来规定,为了最好地与产品衔接,希望增加“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的低压成套设备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部分:对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的特殊要求》GB/T 7251.4-2017”,然而编制组没有接受。
《临电标准》的第4.1.8至4.1.13条的具体规定见下图。

a. 《临电标准》的第4.1.10条要求“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这一条缺少了重要的前提,对于金属外壳的I类配电箱没有问题,对绝缘外壳的II类配电箱就不适用了,违反了产品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GB/T 7251.1-2023第8.4.4条Ⅱ类成套设备的附加要求的d款的规定,该条是这样的:“在Ⅱ类成套设备外壳或被保护空间内部,保护导体(PE、PEL、PEM或PEN导体)及其端子应与带电部分和外露可导电部分绝缘。成套设备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到保护导体,”见下图。

那么施工现场是否可以使用II类配电箱呢?《临电标准》的第4.1.6条明确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可以采用环氧树脂等绝缘材料,也就是外壳是绝缘体。

外壳采用绝缘材料的配电箱就是II类配电箱。这里的I类、II类是从防电击来说的,简而言之,I类设备金属外壳是要接PE线,II类设备外壳不导电不用接PE线。
b. 《临电标准》的第4.1.13条规定了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条文说明指出箱内电器安装尺寸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 1 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16935.1 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 25295 关于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要求,并考虑电器安装、维修、操作方便而做的规定。经查询GB/T 25295并无相关规定;而且《临电标准》 没有提及在GB/T16935.1的具体条款,无法辨别真伪。
请教了低压成套制造的工程师,对此依据的是产品标准GB/T 7251.1第8.5.4条,开关器件和元件的安装和布线应依据其制造商所提供的说明。

低压电器产品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T 14048.1-2023和《电气附件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GB/T 10963.1-2020也有类似的规定。


《临电标准》的表4.1.13中,规定并列电器(含单极熔断器)间最小净距为30mm,包括表格的其他规定在JGJ46-2005就已有,之前的配电箱受制于条件,往往是工地现场制作,那样规定可以理解,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及技术和产品的进步,标准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今在施工现场末端开关箱内采用微型断路器比比皆是,大多紧贴着安装,不需要净距30mm,编制组是不是该反思标准为何没有与时俱进呢?另外,配电箱产品制造要求远不止上面《临电标准》所列的那些内容,还有很多要求,并且要通过型式试验,《临电标准》举一漏万,还是接受电气标委会的建议比较合适。
结语
工程标准就不应该插手属于产品制造方面的规定,尤其是提出不专业、不合理的要求,外行领导内行,容易出事,还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双方分别做好各自的事,才能达到“双剑合璧”的作用,否则遇到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检查监督,以“只认标准的规定,有问题找编写组说去”的态度,那真是欲哭无泪啊。
来源:电气工程师合作组 EEO